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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过”化身“杨麒麟”?法院:故意重复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游戏中,一位名为“杨麒麟”的角色独臂背剑,使出“怅然伤神掌”,面容俊朗却气色异常,仿佛中毒未愈。其人物设定、成长轨迹与金庸小说中“杨过”如出一辙,引发玩家疑问:这是在玩“镜像神雕世界”? 近年来,网络游戏频繁嵌入文学、影视作品元素,以增强叙事厚度和市场吸引力。然而,未经授权就“借壳登场”的改编现象则极易引发侵权争议。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及
发布时间:2025.08.21 -
UP主注意!这样用BGM构成侵权!
》音源文件片段基本相同。B公司认为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对音乐作品《N》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C公司辩称,一是其使用的背景音乐经过剪辑平台做了版权校验,版权校验主体应是剪辑平台,不是C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二是C公司使用该音乐的时间较早于B公司被授权日期,且收到诉讼通知后,C公司再次校验案涉音频片段发现未通过,便及时下架视频,无主观侵权故意
发布时间:2025.06.19 -
未经授权许可复刻“Dimoo world”潮玩构成著作权侵权
普通许可授权,有权使用“Dimoo world”系列作品的产品、海报、视频、照片等相关著作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等。 2023年,燕鼓公司留意到,李某某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的“小红薯XXX的店”中,所售手办玩具与“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并且配有相关展示图片和视频。燕鼓公司认为,李某某的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
发布时间:2025.07.07 -
未经授权许可复刻“Dimoo world”潮玩侵犯著作权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07 -
付费制作宣传片被诉侵权,委托方是否担责??法院: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化工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企业宣传片中,因包含3秒来自网络平台的他人作品片段,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企业能否以其委托他人制作为由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大冶法院首次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某传媒公司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传媒公司诉称,其在视频交易平台网站上发表了原创作品《公园放风筝》。2022年2月,被告某
发布时间:2025.07.11 -
全国首例!法院认定盗播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构成著作权侵权
“截取10秒赛事做GIF动图也会构成侵权,这个判决为我们划清了赛事内容传播的法律边界?!痹诠阒莼チㄔ壕侔斓拿教寮婊嵘希程逵淌悠灯教ù砀锌?。 8月14日,广州市委政法委“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走进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例为某网络公司诉某计算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传播问题。 在该案
发布时间:2025.08.18 -
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经庭前会议后,于2023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某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5.09.10 -
整治涉企网络“黑嘴” ,第二批典型案例曝光→
近期,国家网信办聚焦破坏营商网络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专项行动,督促网站平台强化涉企信息内容管理,依法依约处置一批涉企违法违规账号。 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 “通信圈”等账号胁迫企业进行“商业合作”,谋取非法利益 微信公众号“通信圈”,抖音、微博、微信等平台账号“券业行家”“煤文化”等,长期集纳发布涉企负面信息,以“茶水费”“商业合作”等
发布时间:2025.09.12 -
线上“剧本杀”平台和游戏主持人,到底谁为侵权剧本担责?
进入预定房间开展游戏。于是,B某便以A某侵害其对剧本《不喜》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A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A某赔偿B某经济损失3.75万元。A某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平台不仅为DM提供工作机会、为玩家提供游戏组队撮合服务,还为DM提供游戏剧本并以此盈利,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围。根据剧本杀行业惯例,剧本杀游戏的剧本通常
发布时间:2025.09.16 -
游戏账号与“金币”权益性质与司法保护路径探讨
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某公司”)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服务。腾某公司认为易某公司传播其logo和游戏人物、道具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提供游戏账号、游戏币交易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起诉维护其权益。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易某公司和游戏用户在本案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应当属于2010年《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
发布时间: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