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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 “三年不使用”免赔条款起算时点之探究
一、问题引出 众所周知,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权利人通过积极不懈的主动使用,将具体符号化的信息元素转化为相关公众头脑中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区分指向,这便是商标核心价值的实现过程。然而,由于市场因素的复杂与多变,决定了相当一部分权利人在占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一稀缺资源后,基于种种原因怠于使用;甚至少数主体在申请注册之初即怀有抢注或囤积商标之恶意,一旦获得核准注册,注册商标的使用状况可想而知。为平衡社会
发布时间:2025.03.06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规则研究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过程涉及对作品、资料、文献等数据的获取和利用,可能引发版权侵权。为避免版权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或者事前获得授权许可,或者依法获得侵权豁免。然而,传统许可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支撑海量数据学习模式的需要;法定许可方案也面临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高昂的问题。以博弈论视角进行分析得出,合理使用是配置作品数据资源的较优路径,也是协调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对此,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15 -
“老锦江”杠上“新锦江” 商标承继在先使用抗辩首获支持?
黄石大道人行立交桥畔,“锦江宾馆”金色店招依然闪亮——这抹穿越世纪之交的灯火辉煌背后,一场跨越28年的“锦江”之争,在两代黄石商人的接力经营与新兴连锁品牌的博弈中落下帷幕。 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依法驳回知名连锁酒店品牌锦江之星公司(以下简称“锦江之星”)的全部诉讼请求,首次突破商标在先使用权抗辩主体限制,为“老字号”传承开辟法律通道,也给正加速焕新的城市商业生态注入
发布时间:2025.05.29 -
“改头换面”也算侵犯商业秘密?
案例简述 A公司主营热流道系统等产品,通过与境外企业签订《专有技术许可协议》,获得了该技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该技术投产后为A公司带来了巨大利润。为?;ず诵募际跣畔⒉皇芮址?,A公司采取了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专项管理规定等一系列?;ご胧?。 吕某曾在A公司担任计划经理一职,从A公司离职后,吕某创立了B公司。此后,吕某的前同事周某、蔡某相继加入B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和销售业务。 后经市场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25.09.23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二)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以下为表述方便,统称商品)来源的标识(符号),所以商品和商标标识(商标图样)是商标使用的客体的两个必不可少的部分。对应的法律规定为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标识使用的要求——不改变显著特征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于商标印制、贴附的方便、追求效果美观
发布时间:2017.02.27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一)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使用”无疑是商标法最为重要、最为核心同时也是最为复杂的一个概念。商标使用,不仅是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商标权利得以维持的一个前提。早在1982年商标法即在“商标使用的管理”一章中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以后商标法几次修改,这一条款都未作改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在表述
发布时间:2017.02.27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三)
(作者:臧宝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事务处处长) “使用”是撤三条款的核心所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一规定较之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层级效力明显提高,而且除了列举具体的使用形式外,增加了关于使用意图的
发布时间:2017.02.27 -
IPTV回看模式能否构成合理使用?
“三网融合”的大背景中,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的发展无疑是最受瞩目的焦点。IPTV能够利用IP网络,把来源于电视传媒、影视制片公司、新闻媒体机构、远程教育机构等内容提供商的内容,通过IPTV宽带业务应用平台整合,传送到用户个人计算机、机顶盒+电视机、移动设备(手机、平板)等终端,使用户享受IPTV所带来的丰富多彩的宽带多媒体业务。目前,IPTV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三种:直播模式、点播模式和回看
发布时间:2017.01.25 -
资源信息共享与网络版权?;こ缮缁岵┺牡慕沟?/h4>
。有专家指出,作为版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去。他们建议,在新的版权?;ぶ贫瘸鎏ㄇ?,应把握好网络信息版权?;こ叨?,满足公众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巨大需求。(记者 姚芃)
发布时间:2008.02.22 -
金启想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就“一种喷气式干手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审案号:(2016)京行终4114号 裁判要旨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启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