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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评判分析
作者:邱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外观部审查员 我国专利申请量稳居世界前列,有效专利数量也位居前列,每年的外观设计申请增长量基本在20%以上。由于其特有的创新魅力,设计人员重点关注产品独创性外形设计,每年的国内外各行业的展会、博览会上发生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数量增长较快。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知识产权法院公布的数据观察,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
发布时间:2020.03.27 -
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统一专利程序计划停止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专利局关于统一专利申请程序(SAP)和统一专利审查程序(SEP)的讨论已经持续多年,未经过任何公众意见征求程序,新西兰《专利修订法案》最近被推出。 新西兰议会商务特别委员会开始就该法案第一次向公众征求意见,不过公众表示没人会使用这个制度,因此该委员会建议放弃该法案。 使用SAP的专利申请人会向一个澳大利亚-新西兰合作网站提交一份单一申请,然后该申请就会自动创建两个申请——一个是
发布时间:2016.07.20 -
如何基于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进行创造性判断
作者:田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在创造性审查中,把握整体原则是确保创造性结论客观合理的重要条件之一,无论是对于发明技术方案还是对于现有技术的考量均应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整体出发,确保对技术事实的客观认定和对技术启示的合理判定。当现有技术中同时存在正向信息和反向信息时,遵循整体判断原则尤为关键,正反两方面的信息要全面考量。对于可能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偏离发明的反向信息既不能忽略,也不能
发布时间:2017.12.08 -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审查扩展检索方法
作者| 刘军政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作为药物领域专利申请的一个分支,具有鲜明的特点。该类型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简单、检索要素易于提取表达,看似容易检索,实则漏检的可能性较大。针对具体的技术方案选择合适的检索关键词的表达是该类发明检索的难点。 “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专利申请通常采用瑞士型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典型写法为“物质A在制备治疗B病的药物
发布时间:2020.11.05 -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审查范式
疑难纠纷时不免捉襟见肘,法官不得不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进行审理,而这往往又会带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扩张适用原则条款并导致削弱可预见性的担忧。因此,司法实践需要总结归纳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审查范式,让法官面对日新月异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得以恰当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置的原则条款、兜底性条款与构成要件较为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来回穿梭审查,进行价值衡量和效果评估,并在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21.09.08 -
无效案件中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需要考量那些要素?
发布时间:2021.11.02 -
对非完全复制的专利申请的诚实信用原则审查思路探析
【弁言小序】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旨在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维护创新秩序?!蹲ɡ?em>审查指南》将诚实信用原则的依职权审查纳入复审程序中,并规定依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审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该原则。后者规定抄袭等情况为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然而在审查实践中,对于哪种程度的复制属于抄袭缺乏统一且明确的判断标准,申请人可能通过增加特征、改变特征
发布时间:2025.09.23 -
依职权引入对性质相同缺陷的审查之基本思路
(作者:魏聪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是《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的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之一。由于复审程序具有双重属性即“提供救济”与“审批延续”,两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导致在复审审查实践中依职权审查的把握常?;岢晌鹫榈慕沟阄侍狻?本文借助于一个真实的复审案例,从依职权引入对性质相同缺陷的审查的基本思路和
发布时间:2016.04.11 -
PCT工作组第11次会议在日内瓦举行
)专利申请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成员方关闭了国家专利申请途径,那么区域局将作为指定或选定的主管机构,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区域专利条约途径在该成员方寻求专利保护。PCT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允许不属于区域专利条约的缔约方的PCT成员方关闭国家专利申请途径以将其指定或者选定局的职能委托给其他专利局或专利审查机构。 在此背景下,委托提案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出于效率、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原因,不属于
发布时间:2018.06.27 -
从EPO指南修改看发明主题的技术性要求
欧洲专利局(EPO)日前发布和生效的《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2018)》(下称EPO指南)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其中G部分第II章第3节“排除的主题”有关可授权客体部分的修改更是引发了热议,例如EPO对于客体判断中技术性的要求是否有所变化,对于新兴和热门领域如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商业方法等是否提出新的审查标准等。鉴于此,本文对新修订的EPO指南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希望对各界更全面地了解此次
发布时间: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