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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利用“AI智能搜索”提供盗版影视作品链接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技术公司)是某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是一款AI搜索引擎的开发、运营主体。某信息技术公司调查发现,在该AI搜索引擎输入“我要看某影视剧”等提示词后,该AI搜索引擎从海量搜索结果中精心筛选并优先展示六条链接,其中多数直接指向盗版资源网站。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某科技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为由,诉至
发布时间:2025.01.03 -
两个“贴吧”链接引发7年官司战
两名网友在“百度贴吧”分享了剧集《食为奴》的百度网盘下载、观看链接,未曾想,却引来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的不满,2017年,该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15万元。双方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因为涉及前沿科技,案件复杂超出想象。再审争议焦点集中在:百度公司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百度公司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若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其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面对案件的重重迷雾,再审法官
发布时间:2025.01.22 -
让书本主动“开口”,侵权吗?
对内容进行实时识别并转化为语音输出。当教材被部分遮挡时,系统会调用UGC技术拼接图像碎片,完成识别和朗读。 A公司认为该功能通过云端调取某英语教材内容并实现同步点读,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B公司及相关技术开发、生产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产品实现AR指读功能要把作品图片上传到服务器并形成缓存,看似符合 “上传到网络服务器” 的提供行为。但从
发布时间:2025.05.19 -
二次创作未获原作者授权,演绎作品是否受法律?;??
在数字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作品传播方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网络成为重要传播渠道。随之而来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日益增多。当大家的作品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被非法传播时,合法权益可能已受侵害。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孟将小说《诟病》中的主角“祁薄言”“纪望”改编成两幅漫画图片,并进行作品登记及发表至其自创的微博账号内。但小孟
发布时间:2025.05.30 -
UP主注意!这样用BGM构成侵权!
》音源文件片段基本相同。B公司认为C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对音乐作品《N》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C公司辩称,一是其使用的背景音乐经过剪辑平台做了版权校验,版权校验主体应是剪辑平台,不是C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二是C公司使用该音乐的时间较早于B公司被授权日期,且收到诉讼通知后,C公司再次校验案涉音频片段发现未通过,便及时下架视频,无主观侵权故意
发布时间:2025.06.19 -
未经授权许可复刻“Dimoo world”潮玩构成著作权侵权
普通许可授权,有权使用“Dimoo world”系列作品的产品、海报、视频、照片等相关著作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获得赔偿等。 2023年,燕鼓公司留意到,李某某在小红书平台开设的“小红薯XXX的店”中,所售手办玩具与“Dimoo world系列”美术作品高度相似,并且配有相关展示图片和视频。燕鼓公司认为,李某某的此类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以及发行权
发布时间:2025.07.07 -
未经授权许可复刻“Dimoo world”潮玩侵犯著作权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07 -
付费制作宣传片被诉侵权,委托方是否担责??法院: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化工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企业宣传片中,因包含3秒来自网络平台的他人作品片段,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企业能否以其委托他人制作为由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大冶法院首次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某传媒公司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传媒公司诉称,其在视频交易平台网站上发表了原创作品《公园放风筝》。2022年2月,被告某
发布时间:2025.07.11 -
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刘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经庭前会议后,于2023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某通过本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参加诉讼
发布时间:2025.09.10 -
线上“剧本杀”平台和游戏主持人,到底谁为侵权剧本担责?
进入预定房间开展游戏。于是,B某便以A某侵害其对剧本《不喜》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A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决A某赔偿B某经济损失3.75万元。A某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平台不仅为DM提供工作机会、为玩家提供游戏组队撮合服务,还为DM提供游戏剧本并以此盈利,业务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范围。根据剧本杀行业惯例,剧本杀游戏的剧本通常
发布时间: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