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数字
-
武汉中院就小米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FRAND费率纠纷案作出裁定
据知产财经了解,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小米及其关联公司与交互数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纠纷案作出裁定:要求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立即撤回或中止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针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
发布时间:2020.09.27 -
数字经济下,反垄断执法中隐私?;ぴ椒⒊晌匾剂恳蛩?/h4>
当欧美监管者纷纷抡起反垄断大棒时,科技巨头该何去何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反垄断法如何发力遏制"互联网垄断"行为? 8月18日上午,南都个人信息?;ぱ芯恐行姆绰⒍峡翁庾樵诒本┚侔?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第三期活动——数字竞争与反垄断研讨暨报告发布会。 会上,南都反垄断课题组联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联合发布《科技反垄断浪潮观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一场史无前例的科技反垄断热潮正在
发布时间:2020.08.20 -
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
内容提要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算法、流量等因素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尽管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仍有适用空间,但必须根据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结构、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征进行调整。面对市场份额弱化、新型市场壁垒等问题的冲击,判断市场支配地位需要在结合互联网平台特征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改变。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同时也更为隐蔽,其
发布时间:2023.06.07 -
数字内容产业发展与网络版权?;?/h4>
前言 本文系作者于2023年2月27日在国家版权局、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网络版权?;び敕⒄勾蠡嵘系闹魈庋萁?,发表时有增补。原文刊载于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3年第3期,文章注释从略。作者吴汉东,中国法学知识产权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校长。 【内容提要】数字内容产业是信息技术与文化创意高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其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方面涉及合理配置资源(赋予主体产权)、完善监管规制
发布时间:2023.06.12 -
欧盟《数字市场法》对我国此次反垄断法修订的启示
摘要: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下称欧委会)提出《数字市场法(草案)》。这是欧盟近20年来在数字领域的首次重大立法,旨在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商平台和其他在线平台的监管。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设立“看门人”制度,弥补反垄断法事后监管应对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时的不足,丰富完善了其竞争规制体系,是对欧盟反垄断法的重构。我国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将数字经济反垄断进行专章
发布时间:2021.05.25 -
浅析数字化时代下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撰写
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正在走进数字化时代,我们身边的生产和生活用品不再是简单的机械结构,而逐渐变为通过处理器、集成电路实现的高科技产品。在数字化时代的新技术条件下,实用新型也不再是单纯的机械构造,而必然会涉及处理器、集成电路等。此时,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撰写,既要保证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客体要求,又要尽可能体现实用新型的发明实质。 关于实用新型客体的规定 《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
发布时间:2021.08.13 -
数字货币专利申请可专利性分析
【弁言小序】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领域专家经研究对名称为“多层区块链的清算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相应指导意见。其中,该发明的权利要求1请求?;ひ恢指噶捶⑿械男槟饣醣以谧恿粗浣凶埔酝瓿尚槟饣醣业那逅愕亩嗖闱榱吹那逅惴椒ǎ醣易菩枰ü噶醇锹己托Q楹笊?,孙链与子链的关系与子链与父链的关系相同。意见指出,金融机构介入的虚拟数字货币的清算方法,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
发布时间:2021.11.10 -
论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的法律规制
内容提要:数字音乐版权独家交易兼具有促进竞争与限制竞争的双重效应。在长尾经济时代,头部数字音乐平台借助版权独家交易形成的市场统治力会随着音乐长尾市场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而受到削弱。虽然特定数字音乐平台凭借独家交易在热门、优质音乐资源的占有上确有竞争优势,但长尾音乐市场的竞争通道并未就此关闭,其他数字音乐平台仍可通过创新长尾过滤机制、提供特色化的服务项目与之继续开展竞争。鉴于此,立法不宜借助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1.08.03 -
虚拟数字人形象遭侵权?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h4>
基本案情 虚拟数字人甲、乙由原告聚某公司、原告元某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制作,其中原告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原告元某公司负责运营。虚拟数字人甲在各平台拥有超440万粉丝,曾获评2022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年度八大热点事件。二原告主张,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虚拟数字人甲形象首次发表于某短剧,虚拟数字人乙形象首次发表于某微博账号。被告某联合创作单位员工孙某某离职后,在被告西某公司运营的CG模型
发布时间:2025.08.20 -
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审判的理念变革与规则完善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数字经济核心要素的法理分析 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理念的更新 四、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完善 结 语 摘要 数字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引擎,其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技术为核心驱动、以平台为重要载体的特征,对传统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审判规则构成了系统性挑战。司法裁判必须实现从静态权利本位到动态利益平衡、从形式审查到“穿透式”审判、从个案裁判到协同治理的理念更新
发布时间:202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