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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认定(含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旨】 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使用行为 【基本案情】 沈阳市某编织袋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加工厂)、黄某诉称:黄某系专利号为20122039****.1、名称为“倒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将
发布时间:2026.01.12 -
依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防止专利权利人“两头得利”
予以相应的考虑,防止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认定与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专利权人“两头得利”。 深圳某事件公司为名称为“一种手机号码牌安装台”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本案中请求?;とɡ?、3。深圳某事件公司主张东莞某泰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东莞某泰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其
发布时间:2025.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