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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门店招牌上须慎用他人商标
使用“五粮液”商标,被告只是一家普通的烟酒商品经销商,并非原告在当地设立的“五粮液”品牌专卖店。综上分析,被告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店招的行为显而易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被告提出的合理使用的抗辩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提出其是“五粮液1618”品牌白酒的地区分销商,经销的“五粮液”商品来源合法,是正牌商品。被告使用“五粮液”文字是为了宣传其经销的商品“五粮液
发布时间:2017.12.07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