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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视频能随意播放“跑男”吗?
大型门户视频网站,并通过大量、持续的侵权行为获得巨大视频点击量,为其带来包括广告收入在内的巨额经济利益,严重影响了原告就案涉作品在网络传播领域的正常销售授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就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应当苛以惩罚性赔偿。 故此诉请判令: 1.搜狐公司停止播放并删除在其官网tv.sohu.com违法上传的《奔跑吧兄弟(第二季)》24段视频、《奔跑吧兄弟(第三季
发布时间:2019.07.26 -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被判构成直接侵权,未采用服务器标准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再次被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电视猫”通过破坏原告腾讯公司所设置的技术措施获取知名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内容并进行播放,属于对未经授权的作品再提供,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决其赔偿腾讯公司10万元。 这是视频聚合软件再一次被认定为构成直接侵权。在多位专家看来,该案的判决结果显出之前让业界广泛争议的“服务器标准”,越来越
发布时间:2017.12.07 -
《蓝月》电影确认不侵害《热血传奇》游戏著作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著作权人,对该电影上线等所作的后续利用,系其有权行使的权利,不侵害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传奇株式会社所提相关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盛和公司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是否应获支持 亚拓士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娱美德公司回复的函件中已经表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享有共同或单独应对《热血传奇》客户端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权限”,应当认定亚拓士公司已经授权娱美德公司可以单独以自己名义
发布时间:2023.09.12 -
浏览器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过错及其免责的认定
目次 · 引言 一、浏览器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 (一)《民法典》“红旗规则”的适用 (二)《民法典》“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二、浏览器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免责认定 三、结语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1197条应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而第1195条和第1196条则作为特殊情形下认定责任的具体方式。第1197条应优先适用,其中的过错认定要素可以分为“明知”或“应当
发布时间:2024.12.25 -
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提供快照未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袁某良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的行为并未影响涉案图片的正常使用,未不合理地损害袁某良对该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袁某良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仍在上诉期内。 袁某良诉称,其以“原生泰”为网名在新浪网、网易网等网站开设博客,发布其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
发布时间:2019.10.24 -
未经许可传播字库文件是否侵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出海公司并非直接上传了涉案字库软件,但其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案字库软件进行了选择编排,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出海公司向方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9万元。 法律分析 “字体”是什么作品? 我们常说的作品,具体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其中,计算机软件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门进行
发布时间:2020.01.06 -
平台秩序须规范,网络竞争应有道
“激烈市场竞争下,互联网平台之间如何通过公平、有序竞争推动行业健康长远发展,而非只为自家企业牟利?”“互联网平台的限定交易(俗称‘二选一’)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具有哪些危害?”“网络不正当竞争涵盖哪些行为,如何在知识产权视野下,推动互联网的公平竞争?”9月6日,在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的首届互联网法治论坛之网络不正当竞争与网络侵权分论
发布时间:2019.09.16 -
弹幕网站AcFun因版权侵权被诉至法院
有限公司(下称华视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弹幕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授权,将涉案作品置于涉案网站并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而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屏蔽涉案作品的传播,为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在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0.11.10 -
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构成侵权案
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さ淖髌贰:夏惩蹲史⒄褂邢薰疚淳砜?,在其管理、经营的网易号上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
使用电视剧《都挺好》剧集截图引流侵犯著作权案
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侵犯了某影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电视剧知名度、创作的难易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量及售价、被告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侵权时间、店铺关注度,原告的维权方式和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最终法庭判决,A公司赔偿某影视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
发布时间:2024.0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