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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な蟮湫桶咐ㄎ澹﹟ 厦门华泰五谷诉酒泉三保、甘肃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28号 一审: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知民初168号 【基本案情】 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华泰公司)为玉米新品种“SBS902”的品种权人。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观山
发布时间:2021.09.08 -
植物新品种侵权最高额判赔案落锤 明确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应当遵循严格的标准与规范,并满足以下条件: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和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和验证;已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 该案所涉玉米植物新品种“NP01154”的
发布时间:2025.07.17 -
河北法院发布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名称相同”推定繁殖材料属性,简化案件事实认定过程?!疤齑吐?号”案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民事侵权关键证据,实现行政司法证据高效衔接。“强硕68”案确立“种子包装信息作为生产来源初步证据”规则,明确生产者对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 强化刑事制裁,筑牢种业安全法治防线。在涉“沃玉3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中,认定张某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严厉打击种业
发布时间:2025.08.06 -
“泰紫薯1号”案:北京知产法院探索“收获材料”?;?em>植物新品种权新路径
前言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依据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新修条款,通过“收获材料”?;?em>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判决探索“通过收获材料”?;て分秩ǖ娜?,进一步对三要件中限定的“合理机会”的适用条件进行实质性界定。此外,在“泰紫薯1号”可食用的块根的法律属性界定上,法院秉承了“实质功能导向”标准,基于“销售意图”和“实际使用方式”双重维度审慎评判,认定其为“收获材料”。同时细化
发布时间:2025.07.22 -
恒基某种业公司与河南某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3)甘01知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恒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万伟、张华,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某波、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受理
发布时间:2025.07.17 -
“卢桉1号”悄变“86号”?法院依法守护植物新品种
故事梗概 2023 年4月,A公司发现B某、C公司及D公司(法人代表B某)大量对外销售、宣传销售被诉侵权树苗,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于是,A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某、C公司及D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繁殖、销售侵犯“卢桉1号”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号为20200194)的侵权行为,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植物新品种“卢桉1号”的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6.03.17 -
涉品种审定的生产行为是否属于“为商业目的”的认定 含判决书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生产者主张其为提供品种审定所需种子进行生产故不属于“为商业目的”的,应当结合其是否已经完成育种、生产规模是否超出审定中比较试验所需用种数量、是否存在其他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审定 为商业目的 【基本案情】 某育种科技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08****.4、名称为“金系865”玉米植物新品种
发布时间:2025.12.11 -
“真假混卖”种子行为的责任认定,含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将真实种子与侵权种子进行“真假混卖”,实施套牌侵权行为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重点考量该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给品种权人带来的维权成本增加等因素,加大判赔力度。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真假混卖 处罚决定 套牌 包装袋 【基本案情】 三某种业公司诉称:其系“远科105”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新疆某玉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9 -
新疆九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VS三某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广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6日作出的(2022)新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月1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新疆九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汉、李娟,被上诉人三某种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芬、张克杰到庭参加询问,一审被告新疆七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29 -
“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种子是由品种权人或者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主体售出。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1知民初225号 二审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103号 案由: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考海丽农资经销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河南滑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西利民种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