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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姆尼外观设计案
看点:委托加工侵权产品的委托方可认定为制造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后无需赔偿维权费用 案名: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民终2900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判决:广东高院二审改判三雄极光公司、旌露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产品、赔偿损失 案情梗概: 罗姆尼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0.02.05 -
“五常大米”能随意用吗?
使公众能够加以区分彼此,则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但是如果可以将涉案商标以较大字体标注,与表明产地的其他说明相分离,或者将产地作为着重宣传的亮点,则将归入突出性使用的范畴,字体又与涉案商标相似,会使消费者对品质也产生误认,则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围,应该予以规制。 叁、合法来源抗辩的要件 商标法第64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7.23 -
“高度盖然性”致1500万索赔未果,原告反担11万诉讼费
发布时间:2025.05.21 -
“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以前,本案应适用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海丽经销部是否侵害了“先玉335”玉米植物新品种权;海丽经销部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和权利用尽抗辩是否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原审诉讼程序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发布时间:2023.03.30 -
付费制作宣传片被诉侵权,委托方是否担责??法院: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某化工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的企业宣传片中,因包含3秒来自网络平台的他人作品片段,被权利人诉至法院索赔5万元。企业能否以其委托他人制作为由免除侵权责任?近日,大冶法院首次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湖北某化工公司赔偿原告广州某传媒公司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传媒公司诉称,其在视频交易平台网站上发表了原创作品《公园放风筝》。2022年2月,被告某
发布时间:2025.07.11 -
“泰紫薯1号”案:北京知产法院探索“收获材料”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新路径
了农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有关判决亮点中的细节,这就为你详细解读。 案件背景 原告山东某种业公司享有“泰紫薯1号”的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其发现被告北京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泰紫薯1号”可食用的块根(简称紫薯薯块),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诉讼中,被告北京某农业公司主张涉案紫薯薯块系其以合理价格从被告蒙阴县某商务公司购进,其享有合法来源,故
发布时间:2025.07.22 -
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某百货店没有侵权故意,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し段?,构成侵权,某百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成立,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承担部分维权合理开支。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某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某电子公司为制止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000元。某电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张某百货店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发布时间: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