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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美术作品“伴心”版权侵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11.18 -
日本出台首部人工智能法
5月28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以多数赞成票通过日本首部首部人工智能专项法 《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及应用推进法》(人工知能関連技術の研究開発及び活用の推進に関する法律案),该法涵盖总则、基本政策、人工智能基本计划、人工智能战略本部及附则五章。旨在明确基本理念、制定基本计划等,通过设立人工智能战略本部,协同其他法律,综合且计划性地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与应用,以提升国民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5.06.03 -
广东高院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 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司法?;に?,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服务和保障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广东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治引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国家科技创新重大
发布时间:2025.04.28 -
虚拟偶像“人肉开盒”的侵权责任认定
认为,该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焦点为:一、被告历某某发布的案涉微博言论是否侵害了原告陈某某的名誉权;二、如构成侵权,被告李某、历某某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名誉权?;さ亩韵笫敲袷轮魈?,虚拟数字人“某宝”作为人工智能产物,不具有民事法律地位,亦不享有名誉权。案涉言论虽指向“某宝”,但发布于原告作为“中之人”的个人信息被“开盒”曝光后;陈某某一直是“某宝”唯一的扮演者,二者已形成稳定的
发布时间:2026.02.09 -
AI凭“空”生成“种草”文案,是正常商业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
当你满怀期待地点开一篇标榜“亲测有效”的护肤攻略,或是点赞收藏了那份号称“熬夜整理”的美食避坑指南时,是否想过,它们可能并非来自真实的用户体验,而是AI软件根据关键词和平台风格批量生成的“伪攻略”?当下,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爆发式发展,这种以假乱真、甚至比真实体验更“真实”的“种草”文案,正悄然渗透进我们信赖的社交分享平台。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9.08 -
《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解开芯片高管“背叛”疑云
“王总,你看看小芯公司的宣传册,上面这个人是不是你们公司郭总?他啥时候跳槽的?” “老郭?他没有跳槽,你是不是看错了?”面对客户的疑问,上海某智能科技公司的负责人王总接过宣传册,的确看到了郭某的照片,旁边还赫然标注着“首席运营官”头衔。 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芯片研发的高科技公司,已获得数千万元的PreA轮融资,郭某不仅是公司的联合创始人、首席运营官,还持有公司的股份和表决权,何以悄然现身
发布时间:2025.08.08 -
“邻接权兜底保护”路径之反思
目 次 一、点校成果可版权性之争 二、作为兜底保护方案的邻接权 三、古籍点校邻接权方案提供的利益分配方案不合理 四、古籍点校邻接权缺乏认知经济性 五、警惕“向邻接权逃逸”倾向 随着文艺活动形式的增多、文艺成果异质性的增强,各种具有文艺外观但不够传统、不够典型的信息成果正在不断测试“作品”的内涵与外延,从而导致版权法结构化经验的“守门人”概念持续承压。近年来热议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否
发布时间:2026.03.10 -
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浙03民初42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陈某,男。 被告: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某公司的委托
发布时间:2024.05.06 -
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近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一直是科技发展前沿的热门话题,ChatGPT、DeepSeek的横空出世点燃全球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讨论热潮。 当您为AI生成的爆款图片点赞时,当您转发AI生成的二创内容时,是否想过AI生成内容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是否想过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也可能面临侵权纠纷?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杭州某智能科技公司构成
发布时间:2025.02.11 -
熊琦: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内容提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如何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问题上,由于我国相关治理文件中未能对提供内容与提供服务加以明确区分,致使平台在主体属性和归责事由上出现法源选择和适用的双重难题。根据域外和我国长期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司法经验,法院一般以类推适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认定规则涵摄新兴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虽然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在内容来源、生成过程和使用方式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的信息存储空间
发布时间:2025.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