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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 申请商标同中国的、外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第二款之规定)。 就该
发布时间:2016.08.26 -
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
产地相联系,它存在于消费者的认知之中。此为主观关联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关联性就是产地的环境造就了产品的特定质量或特征,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此即客观关联性。主观关联性存在于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及假冒诉讼保护中,表现为“地理标志”或“货源标记”之概念;客观关联性存在于专门立法?;ぶ?,表现为“原产地名称”之概念。 1.主观关联性 德、英、美等国以主观关联性为基础,为地理标志提供不正当竞争法、假冒诉讼及
发布时间: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