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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纺专卖店所售“罗莱”产品缺少防伪码构成侵权的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6.27 -
如何提交要求优先权声明与证明材料?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请求优先权
发布时间:2025.07.03 -
“合法进货”遇商标纠纷,如何避免高额赔偿?
“明明正规渠道进货,怎么就成了侵权被告?”这是许多小商家遭遇商标纠纷时产生的困惑。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案件。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却使本案得到改判。 基本案情 某卫厨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某卫厨公司诉称,某百货店在抖音平台上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水槽侵犯
发布时间:2025.07.09 -
翻新再售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分析
裁判要旨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条件应是商品的核心部分未进行实质性的改变,没有使商标标示商品来源、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如果只是对正品旧货进行普通翻新后转售,由于没有使商标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也没有阻碍权利商标对商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 情 原告:西某中国公司。 被告:某达公司、陈某。 西某中国公司拥有“SIEMEN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实验室研究用
发布时间:2025.08.08 -
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摘 要:认定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关键在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食品商品与餐饮服务之间可能构成类似进而产生混淆可能性。被诉侵权行为系提供餐饮服务,权利商标系食品类商标,且前者使用的标识与后者已可认定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应比对服务提供者实际销售的食品与权利商标核准使用的食品是否构成类似,并审查二者的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因素是否存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如食品之间不类似且经营模式、销售渠道之间差别较大,则
发布时间:2025.08.14 -
《商标法》框架下传统文化元素的传承?;び牖罨葱?/h4>
摘 要:本文旨在探讨《商标法》框架下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通过案例分析商标与传统文化的融合关系?!?em>商标法》为传统文化提供法律保障,二者在传承中不断融合创新。合理利用商标制度可促进二者深度融合,实现传统文化的活化与发展。 关键词:商标法 传统文化 文化传承 商业融合 随着现代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消费者不止满足于产品的实用功能,在琳琅满目的商品和服务中,蕴含传统文化的商标备受青睐。将商标与
发布时间:2025.08.11 -
从补正新要求反思商标“撤三”启动主体范围的限缩与破解
摘 要:《商标法》规定商标“撤三”启动主体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但近来商标局在审查“撤三”申请时发布的新要求实际上提高了公众“撤三”能力门槛和消解了公众“撤三”意愿,造成商标“撤三”申请主体范围的实质性限缩。商标“撤三”事由涵盖基于公权利益的公共事由和基于私权利益的相对事由,建议基于事由性质和权利属性的不同,对商标“撤三”启动主体进行类型化划分并设计差异化补正要求,再从商标使用激活和闲置商标退出
发布时间:2025.10.31 -
如何避免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
摘 要:本文围绕商标显著性展开,探讨其在商标注册中的关键作用;阐述了商标显著性的法律内涵,包括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分析了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典型表现及法律风险,如描述性词汇、通用名称等带来的法律风险;提出了避免商标缺乏显著性的系统性策略,涵盖创意设计、规避通用表达、检索评估、证据积累等。通过“微信”“金骏眉”“Airbnb”等典型案例,揭示了商标显著性与市场使用、维护管理的紧密联系,强调商标
发布时间:2025.11.04 -
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さ胤轿穆孟钅科放?/h4>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四川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任某某 争议商标: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463200号“墨竹里”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及在先使用的文旅街区名字构成近似。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前,被申请人就已知晓“墨竹里”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品牌,其非但没有进行避让,反而注册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将国家政府部门牵头并由申请人代为持有、运营、推广的商标据为己有,不仅侵犯了申请人
发布时间:2025.11.06 -
对同一地域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桐乡市传媒中心 被异议人:某咖啡(嘉兴)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未注册的“桐豆豆”(2021年11月设计)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存在明显的抢注或抄袭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桐豆豆”开发项目合同书
发布时间:202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