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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形状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BTSR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一、商品形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基础与路径 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商品形状的?;ぴ诶砺凵峡梢酝üɡ?、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多种途径进行?;ぃ髦滞揪侗;ぬ跫兴煌H绻笔氯宋炊云渖唐沸巫囱≡裰恫ㄗ欧ń斜;?,或者该商品形状已经不满足知识产权专门法的保护条件时,能否通过
发布时间:2017.04.19 -
商标侵权案件中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
作 者 | 赵文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在公司侵犯他人商标权时,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有关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要件予以判断,即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备共同的意思联络,其行为应具有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协作性,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与共同意思相统一的整体。具体来讲,公司股东成立多家公司,该多家公司从申请注册与知名商品近似
发布时间:2017.09.01 -
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的审查要素
【判决要点】 1、商标权受到地域性的限制,按照台湾地区法律注册的商标权不能对抗骆驼公司在大陆依法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2、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客观上销售者需要证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二是销售者主观上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琛宝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琛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
发布时间:2017.03.13 -
两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应以相同部分是否具有显著识别性来判断是否近似
【判决要点】 “发号”为网络游戏术语,为通用词汇,故涉案域名“173fahao.com”中与其读音相同的部分“fahao”不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域名其余部分“173”确与冠游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173”相同,但冠游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由常用的阿拉伯数字的组合构成的“17173”商标中,“173”是其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可单独起到识别性作用,使得相关公众看到“173”即会想到其是
发布时间:2017.03.13 -
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索引】 (2016)浙0903刑初240号;裁判时间:2016年9月22日。 (2016)浙09刑终153号;裁判时间:2016年12月15日。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鼻榻谘现?/p>
发布时间:2017.03.28 -
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作为付费搜索广告关键词的正当性分析
(作者:陶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 近年来,围绕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引发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发生。对于仅将竞争对手的商标对应的文字或字母选定为关键词、但网络用户经搜索所见的推广广告中不显示该关键词的这种隐性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司法实务届持不同意见。本文首先介绍国内和域外法院对此问题的已有判决,进而分析该问题所关乎的消费者利益、竞争者利益以及商标权人利益,然后
发布时间:2017.03.06 -
专利授权确权中解决“权利冲突”的路径分析
作者:穆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中避免“权利冲突”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商标权和专利权是需要通过当事人申请,经过行政机关审核后才能授予的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均规定了避免权利冲突的授权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阻碍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可能包括在先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益)等[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16.11.04 -
涉“阿里斯顿”驰名商标侵权纠纷案
作 者 | 宋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奇公司、阿里斯顿中国公司主张,其是第1255550号、第G684565号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均核定使用于热水器等商品,使用历史长、覆盖范围广,“阿里斯顿”牌热水器在国内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是国内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嘉兴阿里斯顿公司制造和销售载有“阿里斯顿”和“ALSDON”标识的金属吊顶??楹偷缙髯榧褂谩癮lisidun.com”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注册
发布时间:2017.05.09 -
商标侵权案件中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
作 者 | 赵文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要 旨 在公司侵犯他人商标权时,公司股东是否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从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有关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要件予以判断,即共同侵权的数个行为人主观上应当具备共同的意思联络,其行为应具有互相配合、互相支持的协作性,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与共同意思相统一的整体。具体来讲,公司股东成立多家公司,该多家公司从申请注册与知名商品近似
发布时间:2017.09.01 -
以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并进行恶意诉讼的司法规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王静 曹闻佳)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3号 (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6号 【裁判要旨】 对于商标权利人利用非自身使用目的注册的商标,意图通过恶意诉讼获取多重赔偿,造成相对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巨大损失的,法院应基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对商标法的赔偿条款进行突破性适用,除了不支持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外,还可责令商标权利人自行承担因恶意
发布时间:201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