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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与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
。 法定代表人:大泽英俊,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帕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电器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三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23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帕纳公司委托代理人葛静芳、陈洁
发布时间:2016.03.30 -
技术合作开发中违约方不应享有专利权
未能举证证明项目未按期完成系因虞某技术及相关材料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虞某有关U公司违约致使合作目的不能实现的主张成立。依据《合作协议书》违约条款的约定,虞某要求确认与合作项目相关之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刘某作为发明人之一,确认涉案专利权归虞某所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可予准许。因此,判决涉案发明专利权归虞某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技术合作开发协议
发布时间:2023.07.26 -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第三人北京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被告及第三人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受被告刘某及第三人北京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生物公司)、第三人北京某某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基因公司)之委托,在原告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公司)与被告刘某及第三人北京某
发布时间:2016.06.30 -
徐新明律师经典案例:刘某与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指出被告刘某与原告某某公司并无书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但刘某以自有技术入股,独立完成研发、临床试验及新药证书申报等核心义务,某某公司接受成果,双方已形成事实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 原告诉请的退还设备、研发费用及赔偿投资损失等,均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结合刘某独立研发的事实,徐新明律师指出本案实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应按实际法律关系变更案由。本案被告住所地及研发地均在
发布时间:2026.02.10 -
刘某、北京TGK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TGKX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JD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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