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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秒杀热门盲盒,真合作还是“蹭热度”?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赠送盲盒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 本 案 情 北京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某公司)诉称,其创作了“小某君”系列盲盒形象作品。广州淘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德某官方旗舰店”中,使用泡某公司企业名称、“小某君”盲盒产品名称及盲盒形象图片,以及“加入会员让‘小某君’陪你一起度过”“【1元秒杀】泡某盲盒1个 款式随机”等宣传
发布时间:2025.06.17 -
商标权人对商标所使用行业高频词的排他性权益的条件厘定
裁判要旨 1.基于商业标识资源的有限性及公共属性,在互联网竞争市场中,当经营者将行业高频词及行业通用名称组合用作其商业标识的构成要素时,其对该标识的竞争权益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如其他竞争者的商标使用行为未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未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则该经营者主张对商业标识构成要素享有排他式竞争权益缺乏反不正竞争法上的正当基础。 2.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互联网竞争行为时,应结合考虑
发布时间:2025.07.03 -
“沙洲优黄”VS“沙黄”?使用自有商标,同样构成侵权!
” 销售“沙黄喜上梅梢5年黄酒”产品,该产品瓶身样式为竖向排列金黄色“沙黄”商标,下部有金色花枝及红色梅花、金色花枝上站有金色喜鹊组成的图案,图案下方有“喜上梅梢”字样。 张家港酿酒公司认为,金沙公司生产的“沙黄喜上梅梢”黄酒使用了与其生产的“沙洲优黄喜上梅梢”黄酒近似的包装、装潢,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金沙公司辩称,其在涉案商品中规范使用自有“沙黄”注册商标,且该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6.01.30 -
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手机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导
1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广东深圳对手机和手机应用平台企业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导。 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手机行业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并指出,作为数字经济关键组成部分,手机和手机应用领域当前非理性竞争问题较为突出,部分企业利用技术、数据、平台规则等优势实施流量劫持、强制跳转、恶意不兼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市场监管总局强调,手机行业相关经营者
发布时间:2025.11.28 -
游戏规则高度重合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年来,网络游戏用户数量急剧增加,带动相关产业蓬勃发展,市场上游戏开发者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如何判定游戏之间的模仿与借鉴是否构成侵权,对于规范行业行为,?;び蜗房⒄?、运营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基本案情 《三国杀名将传》及《霸王雄心》两款游戏均系以三国为背景的卡牌类网络游戏。杭州某公司主张享有《三国杀名将传》手游的软件著作权,《霸王雄心》游戏与《三国杀名将传》在人物形象、具体游戏参数
发布时间:2026.02.05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61号| 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
发布时间:2021.07.30 -
国产动画《汽车人总动员》被判侵权迪士尼皮克斯,赔135万
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 12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其中的80万元由基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原告:动画形象和海报都抄袭《赛车总动员》 两原告诉称,其共同拥有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其中单个形象的著作权?!镀等俗芏薄返闹饕刀?/p>
发布时间:2017.01.03 -
玄霆公司欲阻张牧野续写《鬼吹灯》系列小说
著作权法保护?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二、鬼吹灯、胡八一、shirley杨、王胖子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被告是否使用了上述名称?被告的使用是否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对图书《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的宣传推广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原告主张的前述行为能否适用反法第二条?五、原告提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依据?五被告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针对
发布时间:2017.01.19 -
以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为例看反法第二条的适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被称为大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该案确立的互联网技术不正当性判断方法、法律适用条件等,持续在行业保持热议。围绕这一经典案例,2017网络法青年工作坊邀请该案主审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玲玲,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问题与学员交流探讨。 以下为张玲玲法官演讲全文: 新浪微博与脉脉的案件说首例大数据
发布时间:2017.08.24 -
以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为例看反法第二条的适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被称为大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该案确立的互联网技术不正当性判断方法、法律适用条件等,持续在行业保持热议。围绕这一经典案例,2017网络法青年工作坊邀请该案主审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玲玲,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问题与学员交流探讨。 以下为张玲玲法官演讲全文: 新浪微博与脉脉的案件说首例大数据
发布时间:2017.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