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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受损的,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字号及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巨人网络集团公司)、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珠海巨人公司)、巨人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巨人投资公司)、上海巨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巨人网络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巨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巨人(深圳
发布时间:2023.12.27 -
“蔡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使用了“We make it visible”的广告语,在瞄准镜及其配套产品上使用了与蔡司公司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在瞄准镜上使用“Made In Germany”,在镜头端部使用“euro optic”。蔡司公司认为,汉克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汉克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汉克公司的
发布时间:2024.01.08 -
“龙头鱼丸店”老字号侵权案
”,导致慕名而来的消费者时常走错店,在点评软件上也经常有消费者误把小林餐饮店的图片错评到小龙鱼丸店,给小龙鱼丸店带来不小困扰。 小龙鱼丸店认为:小林餐饮店侵犯了他们的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小林餐饮店则认为:他们的店铺用的是和小龙鱼丸店不同的字号、商标和装潢,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餐饮店与小龙鱼丸店经营范围及产品类型基本相同
发布时间:2024.03.01 -
抖音诉“抖管家”“播商管家”不正当竞争获赔百余万
原标题:抖音将“抖管家”“播商管家”诉至法院!用群控软件刷流量养号不可取…… 近日,备受关注的“抖管家”“播商管家”(以下统称被诉群控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终审认定被诉群控软件涉及虚假流量的养号功能构成对抖音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其运营方应停止该功能,并赔偿抖音运营方经济损失等共计105.5万元。与此同时,广东高院还认定被诉群控软件所具备的信息采集、直播间
发布时间:2024.03.20 -
2023北京市市监局查办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711件,罚没款3095.55万元
3月18日,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营商环境建设白皮书》显示,过去一年,北京市市场监管局高效规范执法,维护市场秩序。查办反不正当竞争类案件711件,罚没款3095.55万元,办结全市商标侵权行政处罚类案件510件,罚没款3094.6万元。 此外,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也深入推进了涉企收费治理,减轻经营主体负担,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2023年,全市
发布时间:2024.03.20 -
全国首例反淡化?;す手乩肀曛静徽?em>竞争案
导语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凹涯稹迸洹翱ヂ怼钡目缃绱匆?,一旦从诗歌的浪漫想象照进现实的市场营销,就要仔细考量是否会突破法律法规的“边界”。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法国国家干邑行业办公室诉福某汽车(中国)有限公司、长安福某汽车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作出200万元的高额判赔。这是国内首例涉国际知名地理标志反淡化?;さ牟徽?em>竞争纠纷案,判决准确厘定使用国际知名地理标志
发布时间:2024.05.20 -
“乌苏”啤酒变“鸟苏”啤酒
日前,南京中院审结的这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判决生效。侵权人极力攀附模仿红罐装“乌苏”啤酒,生产和销售红罐“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的赔偿请求。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原告新疆乌苏啤酒公司自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得注册第4142284号“”商标,同时也系第8097164号“”等多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经过其长期持续性地使用和宣传推广
发布时间:2024.03.06 -
“博世”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判赔300万
无论是在大型工业生产设备还是生活中常见的小机械里,润滑油的身影无处不在,其发挥着减震、密封的作用,被称为机械的“血液”。在工业化进程持续推进的当下,润滑油行业产生了一些知识产权纠纷。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就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下称博世公司)与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博世中国公司)提起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维持了四川省
发布时间:2024.03.14 -
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实践检视及改进方向
内容提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基础作用,成为数字经济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竞相争夺的要素。为获取和保持竞争优势,经营者围绕数据展开激烈争夺,引发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主要是采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虽然这三个条款均起到一定作用,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问题,造成可预见性不足。为此
发布时间:2024.04.18 -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判定研究
内容提要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使得该领域损害赔偿判定面临困难。司法裁判应当区分刷单炒信产生的不同损失类型。被害方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额时,应通过利益衡量确定举证责任或风险承担,在要求被害方证明加害方获利的同时,明确由加害方就侵权行为的成本及必要费用予以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法定赔偿。但“不能确定”并非“没有证据”,如果当事人根本未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事实进行
发布时间:2024.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