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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创新停止侵权方式判令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公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优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钱某、某新材料公司、某涂料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在秘密性认定上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终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判令各侵权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该案判决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停止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判后侵权行为人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为这场历时五年的技术秘密
发布时间:2025.03.05 -
探析技术调查官在举证质证中的作用
摘要:技术调查官制度是针对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所设立的特有制度,属于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一部分。技术调查官在查明技术事实过程中应正确把握调查介入的度,保持司法中立者的位置,既应避免查明技术事实过程中过于消极与被动,又要避免在当事人举证质证过程中“大包大揽”,超出依职权查明范围。 关键词:技术调查官;查明技术事实;举证责任 引言 知识产权诉讼因其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给案件审判中的
发布时间:2025.06.11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院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04 -
专利新产品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含判决书全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专利权人对依据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为“新产品”及被诉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为相同产品负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查新咨询报告及专利审查文件等证据,比较专利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产品的组分、结构或者质量、性能、功能等是否有明显区别,综合判断是否为新产品。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江苏万某新材料
发布时间:2026.03.25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责任
摘 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具有民法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身份,但其主体形态、主体注意义务和主体责任构成有着自己的特点。平台经营者的商标侵权责任,是“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间接责任。网络商标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间接侵权的共同侵权属性,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的关系,间接侵权责任认定中的“技术中立原则”以及间接侵权的连带责任后果等,其适用规范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商标法》及其
发布时间:2026.04.01 -
百度AI幻觉“律师被判刑”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厘清了AI生成内容(AIGC)平台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边界。法院认为,尽管案件发生于国内人工智能发展初期,受限于技术局限,但百度公司通过其AI技术对搜索内容进行加工合成,其输出的“AI智能回答”指向性明确,包含“被判刑”、“有期徒刑三年”等严重贬损原告的词汇,且客观上确实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结合百度公司在内容生成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以及事后虽采取补救措施但仍
发布时间:2026.05.11 -
百度“AI智能回答”错称律师获刑三年被判侵权,二审维持原判
有期徒刑。根据探索结果,被告人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且系统自动配发了李小亮身着律师袍的照片。这一错误信息迅速在网络传播,给李小亮的职业声誉带来了严重打击。 在一审中,百度公司辩称,“AI智能回答”是基于用户搜索习惯和大数据生成的,未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且“AI幻觉”(即生成内容有时不准确)属于技术发展的初期局限性,具有不可预见性,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一审
发布时间:2026.05.11 -
广州金鹏公司与杨士英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施该专利的许可,但杨士英仍在销售主、副龙骨,且其销售该产品是用于实施金鹏公司“自接式轻钢龙骨”发明专利的关键部件,亦就是说杨士英销售主、副龙骨必须与吊杆配合使用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实现产品的功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之规定,应认定杨士英的销售行为,构成间接侵犯金鹏公司的
发布时间:2007.06.22 -
广州金鹏公司与杨士英专利侵权纠纷案
实施该专利的许可,但杨士英仍在销售主、副龙骨,且其销售该产品是用于实施金鹏公司“自接式轻钢龙骨”发明专利的关键部件,亦就是说杨士英销售主、副龙骨必须与吊杆配合使用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实现产品的功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即“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之规定,应认定杨士英的销售行为,构成间接侵犯金鹏公司的
发布时间:2007.06.22 -
“新冠肺炎”疫情下影视行业合同的履行与法律责任分析
联合会演员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影视制片公司、影视剧组及影视演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影视剧拍摄工作?!靶鹿诜窝住币咔榈谋┓⑽抟裳映ち擞笆有幸档摹岸萜凇?。 在影视行业整体因“新冠肺炎”疫情停摆的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相关当事人是否要因此次疫情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疫情是否能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如构成不可抗力,又将发生什么法律后果? 一
发布时间:2020.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