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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及创造性判断标准评析
马库什权利要求(Markush Claim)是医药化学领域一种常见却又特殊的权利要求。而长期以来,基于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属性界定不同,各级法院在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创造性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最高院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专利无效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中对上述问题确立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标准。笔者试图对第41号判决作出梳理和探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和创造性判断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31 -
“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评析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虽然明确区分了发明与实用新型创造性的标准,但“实质性特点”、“进步”本身就是主观性强的概念,再增加“突出的”、“显著的”这样的限定,出现主观之上的主观的概念,实践可操作性差。 实际上,从实务操作层面上看,目前世界上没有一种令人信服且有可操作性的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基本都参考发明的判断标准,想要公平合理地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1 -
涉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含判决书原文
无效,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亚某公司均不服起诉后,一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亚某公司遂就三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三案审理的实体争议主要是涉案与物联网技术有关的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目前通信领域中,技术的发展通常围绕连接广度、连接深度和连接质量这三个层次来进行。对于仅提出多个场景或功能进行组合
发布时间:2026.02.06 -
浅议在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视角
创造性评述仅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加上有理有据的说理,让申请人信服。 从上面的分析和达到的效果来看,审查员与申请人可能对现有技术的现状了解不同,但对于一件发明申请人所声称的发明点是能够统一认定的,因此,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过程中,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申请人认为的发明点,那么更有利于申请人对案件走势的判断,有利于案情的审理。
发布时间:2018.11.13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信息分布在各个嵌套关系中,妨碍了信息计算。权利要求1中,所有信息都可以被计算,使任何一次需求和要约活动,都能全局计算。(二)被诉决定和一审判决适用“三步法”评价创造性构成法律适用错误。对于本专利的确权审查和审理应当适用1993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该《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未规定创造性判断方法“三步法”。故被诉决定、一审判决适用2001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所规定的“三步法”,构成
发布时间:2024.10.14 -
某某知识产权局、北京中投润天某某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环??萍加邢薰酒渌笈芯鍪?/h4>
:12.5°~45°;所述燃烧段炉排的单层有效宽度B的范围为:200~450mm;相邻两层燃烧段炉排之间的高度H的范围为:100~400mm”。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公开,且均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7亦不具备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5.12.17 -
还原技术发展路线,准确判断创造性
【案件背景】 准确把握发明构思是有针对性地进行检索、正确适用三步法、确保创造性判断结论正确的基础。理解发明构思时,通常需要借助说明书中对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所作的清楚、完整的记载。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若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对其记载过于宽泛、不够客观准确,则可以通过回溯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了解所属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从而尽可能客观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准确把握
发布时间:2025.07.01 -
医疗器械产品权利要求的用途特征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如果用途限定对所要求?;さ牟坊蛏璞副旧砻挥写从跋欤皇嵌圆坊蛏璞傅挠猛净蚴褂梅绞降拿枋?,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判断通常不能起到实质作用。 本案中权利要求1特征A是其主题名称“一种用于去除血管中血栓的自扩张装置”,其中包括用途限定,故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应考虑该用途限定对要求?;さ牟繁旧泶春沃钟跋臁C拦滥彻驹谝簧笾兄髡鸥糜猛鞠薅ㄒ私峁股系那?,包括二者的网结
发布时间:2026.01.16 -
通信领域跨代际标准结合启示的判断
路径。 【案件启示】 涉案专利属于通信领域的涉标专利,属于前沿技术创新与标准制定相结合的产物,属于典型的涉及标准演进的通信领域专利案件,其审查过程以及创造性判断标准对通信领域创新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适用于不同场景的标准演进过程中的通信技术,面临新场景中出现的问题,采用了具有创新价值的技术手段,并在行业内得以广泛应用。在判断跨代际标准的技术方案的结合是否具有技术启示
发布时间:2025.11.25 -
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知识产权局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该相位关系)的技术特征,虽文字表述不同,但与原权利要求3实质一致。修改后的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未扩大原专利权?;し段?,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原则,故应予接受。 关于权利要求1-13的创造性,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两项关键区别技术特征:其一为“从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个第一次站的协作波束成形传输”及“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将
发布时间:2025.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