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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康”商标引纠纷
原标题:在先使用企业字号,德安康公司未侵犯商标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北京帅博基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帅博基公司)诉北京德安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德安康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德安康公司使用“德安康”作为其门店招牌的行为未侵犯帅博基公司对“德安康”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驳回帅博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帅博基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19.09.23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