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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创造性评判的意义
摘要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专利审查指南为了统一审查标准,尽量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设定的概念,他是评判发明创造性的主体,对于客观公正的评价一项发明的技术贡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根据申请日时技术发展水平来客观地审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准,并且贯穿于创造性判断过程的始终,否则,判断结论难免有失偏颇。 近日,普拉格雷专利无效案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不仅有资深律师撰文深度解读[1],还有资深法官
发布时间:2017.03.07 -
浅谈“以说明书为依据”与“创造性”判断
在专利申请与审查的实践中,以说明书为依据与创造性判断是代理人和审查员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其中有许多内容值得深入思考。 对于以说明书为依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创造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
发布时间:2017.12.29 -
浅析公知常识的认定
一、公知常识的应用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 节,关于专利创造性审查时被首次提到:“(3)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下述情况,通??梢匀衔钟屑际踔写嬖谏鲜觥凹际跗羰尽保核銮鹛卣魑J?,例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笔者认为从《审查指南》可以解读到以下内容: 1. 公知常识的引用目的是用于评价
发布时间:2020.03.13 -
2025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内容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于2025年11月10日发布。为了便于公众对此次《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修改内容的理解和使用,现对此次修改的总体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总体修改情况 (一)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は喙胤煞ü?,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
发布时间:2025.12.05 -
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理解与适用
2017年4月1日起,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下称《审查指南》)开始实施。此次修改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下称无效宣告程序)中与“专利文件的修改”有关的规则的调整。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将原《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节中“权利要求的合并”调整为“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审查指南》进一步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进行了定义:“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
发布时间:2017.11.07 -
无效程序中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
权利要求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规定:权利要求的?;し段вΦ备萜渌么视锏暮謇蠢斫狻R话闱榭鱿?,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し段в捎谒得魇橹卸愿么实乃得鞫幌薅ǖ米愎磺宄庵智榭鲆彩窃市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发布时间:2016.06.08 -
日本对其《商标审查指南》进行修订
2018年3月,日本专利局(JPO)宣布于4月2日对《商标审查指南》进行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改变了颁布与使用意图有关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标准; 2. 修订了非传统商标的审查标准(使该实践更加明确); 3. 修订了由具有历史、文化和传统价值的标志组成的商标的处理方式; 4. 修订了区域集体商标的申请人的要求。 在上述4项修订中,第一项对未决和未来申请产生的影响最大。 2018年3月31
发布时间:2018.04.20 -
《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中有关创造性的解读
创造性是专利法对于发明创新高度的要求,评判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如何尽可能客观地衡量发明技术贡献的大小,使得最终授予的专利权能够与发明人对于现有技术的真正贡献相匹配。 近年来,社会上对审查员在创造性评判中使用“三步法”以及公知常识等提出一些质疑。2019年4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改草案》)及其说明,对审查指南创造性有关部分进行了系统修订,包括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9.07.01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国内首例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通过点击触碰界面中的图标达到操作效果。GUI外观设计专利是指电子产品或软件的用户界面所表现出来的设计方案或样态。GUI外观设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68号)中被首次纳入我国专利法的?;し段?,其客体范围、权利边界、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的司法认定尚无先例。因此该案对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具有先例指导意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该案。
发布时间:2016.06.15 -
浅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过程中“实验数据”的非必要性
(作者:姜小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审查指南中归纳了五种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形,其中,第(5)种是: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医药、化学领域的技术效果可预测性不高,往往需要用实验数据加以确认,继而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文件是否“给出实验证据”会成为关注重点。本文将围绕
发布时间:2016.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