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品香论坛_ypx登录,全国桑拿一品楼,良家凤楼论坛信息,唐人阁一品楼论坛

中文

知产要案,尽在其中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翻新再售涉及的商标侵权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5-08-08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蔡伟 马玉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 +-
563

裁判要旨

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前提条件应是商品的核心部分未进行实质性的改变,没有使商标标示商品来源、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如果只是对正品旧货进行普通翻新后转售,由于没有使商标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受到影响,也没有阻碍权利商标对商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 情

原告:西某中国公司。

被告:某达公司、陈某。

西某中国公司拥有“SIEMEN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实验室研究用科学仪器等商品。2012年,该商标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某达公司根据客户需要,从第三方网站购买了不同型号的印制有“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和控制??榈壬唐泛?#xff0c;对上述商品经清洗、上光并加贴“SIEMENS”准备再次转售时,被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经西某中国公司确认,被诉的数字输出模组商品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控制??樯唐肺肪苫醴律唐?。某达公司提供的其销售上述二手产品的《购销合同》、与购买方的聊天记录等均有“非全新产品(二手)”等字样,以表明其销售的产品为二手产品。厦门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椴还钩汕秩?。

西某中国公司诉称:某达公司通过购买旧货清理维修、翻新制造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请求判定某达公司的翻新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以及打印“SIEMENS”标签的行为,属于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销售旧翻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根据相关证据,某达公司收购的二手商品本身是“SIEMENS”商标的正品,没有证据表明某达公司销售的产品上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商标标识。其对收购来的商品进行的清洁维修并非是对产品进行重大改造,并不足以影响客户对该商标产品的售后体验。且商标权利人将产品销售之后,商标权利用尽,无权再就商标权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某达公司对涉案商品的销售是以二手货销售的,而非假冒新品进行销售。某达公司购进旧货来源合法,在销售过程中表明其是“二手货”,且销售价格与真品新货的价格也有明显差距。某达公司低价转让二手商品的行为,为旧货市场的常见现象,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达公司及陈某就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入模组以及打印“SIEMENS”标签的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责任。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依附商品而生,在商品可自由流通的市场中,商标权人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对已经售出的商品进行回收利用,符合资源充分利用和节约理念。在回收利用市场模式中,如果没有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或再次销售。本案中,根据西某中国公司鉴定和陈述,可以认定涉案两款控制模块系西某中国公司生产的产品,某达公司对涉案两款产品进行了清洗、加贴SIEMENS标签,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某达公司对涉案两款产品进行了诸如更换零部件、重新拆解组装等再造、改装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某达公司存在去除原产品上的商标等割裂西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与商品关联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达公司欲将控制???#xff08;型号6DD1661-OAB1)以二手产品供应给连云港一个电厂调试用,有关控制???#xff08;6ES5470-7LA12)的《购销合同》中有“非全新产品(二手)”字样。西某中国公司有关某达公司的行为不是简单地销售二手产品的行为而是翻新产品并对外销售,事实依据不足。某达公司购买了西某中国公司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洗、加贴西门子商标后以二手产品卖出,没有阻碍西某中国公司涉案商标对商品识别来源功能的发挥,未侵害西某中国公司的商标权,西某中国公司有关某达公司销售涉案两款控制模块构成商标侵权的上诉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日常消费品的更新换代速度不断加快。以电子产品为例,数据显示,近5年来,我国平均每年产生4亿部以上废旧手机。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是实施全面节约战略、保障国家资源安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的重要举措。在此政策背景下,旧货回收及翻新再售形成一个巨大产业。尽管旧货翻新再售符合国家大力鼓励和倡导发展绿色经济的现实需求,但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商标侵权问题不容忽视。特别是由于旧货翻新的法律定义及定性一直不明确以及市场管理的不完善,导致旧货翻新类商标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甚至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该问题存在不同认识,这就给商标权利人的维权带来很多障碍和不确定性。[1]也使修理翻新的回收者面临非常尴尬的境地,一边是国家鼓励的回收利用等环保行为及现实的成本节约等经济利益,另一边是回收利用中对原商标权人利益的?;?。[2]因此,旧货翻新行为是否应受到商标法的规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在旧货翻新中如何掌握、旧货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界限如何划定等问题,都需要结合产业现状和法律规定进行针对性分析。

一、旧货翻新的行为定义和侵权争议

旧货翻新并非一个法定概念,实践中一般将其定义为废物再利用?!吨谢嗣窆埠凸肪么俳ā返诙豕娑?#xff1a;“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比砸缘缱硬肺?#xff0c;业内一般将翻新定义为:“针对经消费者使用后性能、状态等各方面出现一定损耗的正品电子产品进行抛光、维修、更换零部件等特殊的加工,提高或恢复二手电子产品性能、状态等的一系列加工过程?!备枚ㄒ迨峭ü咛逍形唇馐土朔?#xff0c;将“翻新的对象”与正品新品进行了区分,并列举了翻新的表现形式。当然,实践中旧货翻新案件所涉及的旧货并不限于电子产品,而且翻新的方式也不仅限于抛光、维修、更换零部件,上述定义可以为司法机关更好的理解旧货翻新提供重要参考。旧货翻新再售涉及三个行为,其一、旧货的获取行为;其二、旧货的翻新行为;其三、销售翻新的旧货的行为。旧货翻新之所以引起商标侵权纠纷,其根源不在于翻新,而在于再售。商标权利人通常主张翻新属于再制造,再制造的产品对商标的使用显然属于商标法所界定的商标性使用。由于这种商标使用行为未获得权利人授权,故构成商标侵权。而被控侵权人则通常引用商标权利用尽进行不侵权抗辩。

二、翻新再售能否以商标权用尽进行抗辩

旧货翻新再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争议和分歧主要在于能否适用商标权利用尽作为抗辩理由。所谓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又称商标权利穷竭原则,是指标注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过商标权人同意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对该商品的权利已经用尽,买受人可以使用或者进一步转售该商品,商标权人不得干预,此时,买受人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商标权用尽原则虽是为平衡物权与商标权而设置的一项制度,但实际上,买受人转售或使用商品时,该商标依然具备指示商品来源的基础作用,其识别功能不会发生变化,消费者并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可以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正当理由。但“商标权用尽”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商标标志没有发生变化;二是商品本身的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纠纷一案中,[3]最高法院认为:“商品通过正常合法的商业渠道售出后,再行转售的,通常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商品在转售过程中进行了实质性改变,导致商品与来源之间的联系发生改变,在该商品上继续使用涉案商标且未对消费者履行合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混淆并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商标侵权?!痹诨厥绽檬谐∧J街?#xff0c;如果没有妨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或再次销售。很多翻新再售行为被认定为侵权,主要原因就在于要么使商标标志发生了变化,要么使商品本身发生了变化。

三、翻新再售是否构成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实践中,旧货翻新再售的情形多样,对旧货的翻新程度、是否继续使用原商标或换标、再销售时是否如实告知消费者翻新情况、是否可能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等因素均作为是否侵害商标权的因素考量。翻新再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按照翻新再售的具体情形,结合法律规定及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要件,进行类型化具体分析。

第一种是翻新后去除原商标,贴附行为人自有商标或者其他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将他人商品翻新后更换商标的行为显然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学理上称之为显性的反向假冒。

第二种是翻新后去除原商标,但未贴附其他商标。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该种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主要理由是由于没有贴附其他商标,故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没有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该观点显然没有正确认识商标的综合属性。商标不仅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等衍生功能。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于侵害注册商标行为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发生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去除原商标的行为,实质上剥离了原商标与翻新产品之间的关联。这种对关联性的破坏虽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来源混淆,但切断了商标权人通过产品累积商誉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公布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银雉”商标侵权案件中[4],法院认为:“商品商标作为商标权人与商品使用者之间的纽带,只有附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随着商品流通,才能加强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使商品使用者认知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的全部价值,增加商品的市场交易机会,满足商标权人实现其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所以,商品商标与商品具有不可分离的属性,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的任何流通环节,要求保护商品商标的完整性,保障其经济利益?!币虼?#xff0c;翻新后去除他人商标的行为也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相较于前述显性反向假冒行为,这种行为学理上称之为隐性反向假冒。在法律依据上,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兜底条款进行规制。

第三种是翻新后保留原商标。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亦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只要翻新再售行为并未对原始商标进行去除或者更换,在商品的来源上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该观点的问题仍然在于忽略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因此,此种翻新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是否破坏了商标的该项功能。实践中,此种行为又可分为几类不同情形:第一类是根本性的翻新。如果经修理翻新,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产品构造,商品的品质、参数、规格、功能等要素发生变化,即商品的核心部分进行了实质性的改变,商品已经不再是商标权人的商品,可以认定属于再制造行为。这种情况下仍然保留原来的商标,不但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消费者亦分不清商品的真正来源,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至于如何区分普通维修和再制造,一般认为以“是否更换核心部件”、“更换部件所占产品整体比例”为标准。[5]第二类是普通翻新但以新品向消费者进行销售。在此种情况下,由于翻新产品的品质一般劣于全新品,此时商品上的的商标标示商品来源、表征商品质量的功能已受到影响,严重影响了商标权人对其商品质量的控制权。如仍使用原来的商标进行销售,将由于商品的质量不一对涉案商标造成消极影响,破坏了商标正常的商品信息传递功能,致使商标权人的商誉受损,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可能会损害商标本身的存续。对于此类情形,亦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在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洲啤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6]二审法院认为:“圣洲公司虽有权使用回收的旧酒瓶,但其在使用中应采取必要的手段,避免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旧货翻新标识,应当达到一定的明示程度,否则仍达不到避免公众混淆的效果,体现不出避免混淆的主观意图,仍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钡谌嗍瞧胀ǚ潞蟊A羯瘫甑蛳颜呷缡蹈嬷粲诜虏贰!吨谢嗣窆埠凸肪么俳ā返谒氖豕娑?#xff1a;“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对此,域外的一些作法亦值得借鉴。如“修理”字样必然用电烙电刻烙在产品上,并着以区别度较高的颜色,同时,应该通过诸如包装盒、包装箱、商业记录等方式表明该产品由翻新人进行改装。总之,合法产品翻新的核心是应当对于翻新行为进行完整的披露,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类情形,由于没有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没有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亦通过如实告知消费者,没有对商标的品质保障和信誉承载功能造成破坏。此类情形应当认定属于正当行为,未构成商标侵权。具体到本案,一二审法院之所以认定某达公司的翻新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即属于上述第三类情形?!?/p>

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通过废旧物资的循环再利用,不仅可以更加充分实现物的价值,满足不同的消费主体的使用需要,也符合民法典倡导的节约资源、?;ど穆躺美砟睢T谌绾纹胶庖槐呤枪夜睦幕厥绽玫然繁P形跋质档某杀窘谠嫉染美?#xff0c;另一边是回收利用中对原商标权人利益的?;さ墓叵凳?#xff0c;应当运用法治思维,正确掌握知识产权?;さ暮诵囊筒门欣砟?。

注释

[1]刘海生:“旧货翻新产业中不可忽视的商标侵权问题”,载《中华商标》2024年第5期。

[2]朱志刚:“商品的回收利用与商标侵权”,载《中华商标》2020年第4期。

[3]参见(2019)最高法民申4241号。

[4]参见(2003)通中民三初字第15号。

[5]黄武双:“翻新手机维修与再造的区分”,载《检察风云》2011年第13期。

[6]参见(2015)鲁民三终字第13号。

?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