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品香论坛_ypx登录,全国桑拿一品楼,良家凤楼论坛信息,唐人阁一品楼论坛

中文

知产要案,尽在其中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G60九城市法院联合发布 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 含商标、不正当竞争、专利典型案例及部分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 +-
563

11月3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赋能作用,统一裁判尺度、共享司法成果,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九城市法院采取线上联动形式,共同发布《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九城市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在实践中凝聚九城智慧、贡献九城力量。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ば滦思际?、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案例,有确立竞争红线、守护商业秘密、筑牢公平竞争根基的案例,有保障科创企业决策稳定、平衡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利、增强科创产业投资者信心的案例,还有?;ぜ际醮葱?、助力科创企业纾困重生的案例。这些案例既是对前期司法协作成果的深化拓展,也是“以案引领”,统一区域裁判尺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充分展现了九城市法院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

目录

1. 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南宁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浙江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 缪某某诉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某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4. 周某诉某纸业公司、某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5.武汉某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某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 湖州某丝绸炼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7. 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8. 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9. 范某诉安徽某科技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01 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宁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7民初609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4)沪73民终1466号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某公司)是知名“抖某”App的运营方。被告南宁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某公司)开发并运营名为“微某客”的软件,用户开通付费年卡会员后,方可对该软件进行升级并激活“某工具”功能,其中“某工具”功能版块有三十余项针对抖某平台的不同脚本工具。用户通过使用上述不同脚本功能,可设置任务目标,在抖某平台实现批量关注加好友、批量评论、自动私信、批量点赞等功能。抖某公司认为猎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猎某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猎某公司“微某客”软件中的“某工具”包含针对“抖某”App自动控制的软件功能,该项功能突破了抖某平台既有规则设置,增加了诸多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关注好友、评论、私信、点赞等技术功能,破坏了抖某平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会产生减损抖某平台用户信任度和依赖性的后果,实质上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抖某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侵害了抖某公司对其平台数据资源享有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猎某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万元。一审判决后,猎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网络产品和服务通过技术赋能、流量整合和模式创新,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是当下数字经济的核心。网络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数据权益、数据运行规则构成相关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不同经营者通过创设不同的数据运行规则,吸引愿意遵循该规则的用户,形成特定的平台生态环境。本案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对平台数据运行规则享有竞争性利益,精准界定平台数据抓取、使用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因素,即抓取、使用行为是否破坏平台数据的运行规则及该种行为是否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确立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范例,有效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附件】(2024)沪73民终1466号判决书原文

02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4)浙0482民初5524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4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浙江某科技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浙江某科技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采购数字摄像装置6台,合同总金额288150元,交付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北京某科技公司应交付产品质量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验收。2023年4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交付产品,浙江某科技公司签署了产品交付确认单。因浙江某科技公司未全额支付货款,北京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浙江某科技公司支付尚余货款144075元及延期履行违约金10517.48元;浙江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浙江某科技公司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288150元,并赔偿其因委托第三方补充必要资料及提供维保服务所产生的损失35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发现,案涉产品系用于航天火箭发射的配套产品,确对供货方的资质、维保和交货时效性均有较高要求,且本案双方对立情绪虽大,但主要事实比较清楚,基于此,承办人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围绕损失合理性,开展背对背调解,缓和双方对立情绪,最终在固定案件事实、明确法律责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未付货款144075元中扣除浙江某科技公司支出的服务费35000元及其他必要支出,由浙江某科技公司支付北京某科技公司货款100000元。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航空航天产业作为技术密集、创新引领的新质生产力典型代表,对供应链协作的时效性、合规性和稳定性要求极高。本案中,法院正是综合考虑到案涉货物的特征,认定浙江某科技公司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在未付货款中予以扣除,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柔性职能,通过精准辨析违约责任、核减合理损失,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不仅及时高效地化解了企业纠纷,避免漫长诉讼可能带来的经营干扰,也有力维护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创新主体的法治预期和交易安全感,进一步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的创新环境,为新质生产力的持续迸发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03 缪某某诉杭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某软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行初89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行终862号

基本案情

涉案“生意参谋”系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的数据产品,为平台商家提供经营分析和决策参考服务。商家在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时需签署相关软件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商家登录平台主账号或子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查看相关数据信息。针对商家违规获取或者使用“生意参谋”数据的行为,某软件有限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数据访问权限等违规处罚措施。

缪某某将其掌握的“生意参谋”子账号提供给案外人杨某某,供其登录浏览“生意参谋”内商业信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定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缪某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处???万元。上述决定作出后,缪某某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维持该决定。缪某某不服上述决定,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具有商业价值之要件,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吧獠文薄笔萆桃敌畔⒅械摹八袅煊蛳喙厝嗽薄?#xff0c;应当界定为电商领域经营者及相关人员,主要包括电商平台、电商平台内商家以及电商领域消费者,“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针对限定范围用户的公开并不破坏其非公知性,从而认定“生意参谋”数据商业信息符合不为公众知悉要件。缪某某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披露或者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对某软件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缪某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并无不当。该区人民政府复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杭州中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缪某某的诉讼请求。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已然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点和国际竞争主赛道。本案是将数据产品作为商业秘密?;さ乃痉ò讣?#xff0c;判决充分尊重数据产品价值规律,明确数据产品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审查标准,创新了数据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回应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疑虑关切,为相关数据产品的开发和应用提供了相对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04 周某诉某纸业公司、某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7民初483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404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1日,某纸业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主办券商为某证券公司。2023年4月20日,公司发布《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补发)》,载明:2022年6月20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五年,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另一股东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公告发布后的7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均为21元/股,交易量未发生明显变化。2023年8月18日,公司发布《2023年半年度报告》,载明:前十大股东中第三、四、七位股东,在2023年上半年均进行了股份减持。其中,第三大股东(减持前持股比例为12.428%)减持比例为1.664%;第四大股东(减持前持股比例为5.758%)减持比例为0.729%;第七大股东(减持前持股比例为1.496%)减持比例为0.383%。该报告发布的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为13.99元/股,发布后的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20.80元/股,成交量未发生明显变化。原告周某于2023年4月3日以21元/股的价格买入某纸业公司股票72000股,成交金额1512000元。截至2024年7月28日,原告周某共持有股票72000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纸业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于2022年6月20日为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800万元最高额担保,属于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容的重大性认定通常采用以量价敏感性为核心的客观标准。从某纸业公司2022年度报告来看,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总资产为4.44亿元,净资产为1.88亿元,担保金额800万元未达到任何一项规定指标的10%,对理性投资者的交易决策影响有限。且该担保系为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并非对某纸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公司、个人进行担保,并由某纸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供个人连带保证,不足以对某纸业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从某纸业公司股票走势分析,在2023年4月20日发布相关事项的公告后,某纸业公司交易价格、交易量均未产生明显变化。故某纸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提供800万元最高额担保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关于某纸业公司的股东减持行为。从股东减持股份的具体情形看,三名股东单一减持或合计减持比例均未达到“重大事件”标准,某纸业公司无须对外披露相关内容。某纸业公司未及时披露股东减持信息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原告作为新三板的投资者应当注意风险管控,并作出理性决策,其投资决定与其主张的某纸业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无交易因果关系,某纸业公司和某证券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周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能成立,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周某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资本市场相关改革实践,对不同市场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按照“层层递进”的市场结构予以区分对待?;谛氯宕葱滦椭行∑笠档拇匆灯诔沙ぬ氐?#xff0c;对其信息披露质量的司法审查标准不宜等同于发展成熟期的沪深上市公司。在新三板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的认定上,注重“价格影响标准”与“投资决策标准”的综合考量。相对于沪深市场,新三板市场对投资者资质有明确的、更高的准入要求,因此新三板合格投资者理应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其对“合理信赖”的证明标准相对较高,应当初步证明信赖行为符合“合格投资者应有的审慎标准”。人民法院应当基于新三板市场特点,注意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与保护合格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05 武汉某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海某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苏州中院 (2021)苏05民初129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知民终1226号

基本案情

武汉某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测公司”)是名称为“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的专利权人。原告发现海某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与某测公司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并大量销售,严重侵蚀了某测公司的市场份额。海某公司的SG607、SG245信号检测系统设备,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信号处理方法,也具有与某测公司涉案专利要求所限定的??榻峁?#xff0c;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し段?。某测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海某公司认为某测公司没有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检测,因此所有的技术比对意见都是单方面猜测,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非是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唯一方式,对于某测公司而言,其通过多种途径固定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现场检测、拍摄图片、视频,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操作手册、质量体系文件规格书,还提交了海某公司就本案所涉相同型号产品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上述证据综合起来能够相互印证确定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达到可用于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技术比对的程度。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详细对比分析并排除其他可能情形,在海某公司仅作消极抗辩且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し段?。关于赔偿数额,法院认为,专利技术方案不仅包含产品装置的技术方案,而且包含实施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直接指向的产品仅仅是整套信号检测系统中的一部分,但是专利技术对整套信号检测系统的市场需求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同时专利部件与其他部件协同作用,软硬件相互连接,共同实现图像检测的技术功能。因此应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作为赔偿计算基础,而非按照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的单价进行计算。考虑到涉案专利技术是被诉侵权产品整套检测系统中集成的多种功能之一,法院以V-BY-ONE信号类型体现出的涉案专利技术及其价值占产品总检测信号类型的比重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同时适用综合要素分析法,对根据第一步推定的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为55%,最终判决海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某测公司经济损失6397706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268200元。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泛半导体行业中涉及显示检测技术领域的典型专利侵权案。由于该行业的产品为定向销售的TOB专用设备,权利人难以在市场上直接获取被诉侵权实物,此时准确把握关于技术特征比对的举证标准,对于有效缓解该领域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裁判明确在无法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可采取现场检测、拍照等多种途径固定被诉侵权产品所应具备的技术特征,同时被告就同型号产品所申请的其他专利技术方案可对上述技术特征进行辅助解释,显著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同时,本案裁判适用全部市场价值原则作为赔偿计算基础,在确定涉案专利技术贡献率时综合考虑替代性方案数量与技术关键性等因素,运用综合要素分析法对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最终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进一步提升了专利侵权诉讼中赔偿额计算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为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计算问题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

【附件】(2022)最高法知民终1226号二审判决书原文

06 湖州某丝绸炼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5)浙0503破1号

基本案情

湖州某丝绸炼染有限公司系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一家老牌丝绸炼染企业,2000年成立后长期从事丝绸炼染加工业务。但为压缩成本,该公司采用墙洞偷排、缝隙渗漏等违法方式排放污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2021年因犯环境污染罪被法院判处罚金,随后被关停,陷入“经营停摆+环境负债”的双重困境。企业关停后,工人工资、供应商货款纠纷集中爆发,企业资金链彻底断裂,已严重资不抵债。经研判,该公司虽丧失高污染经营的合法性,但其土地、厂房等硬件设施仍具备改造潜力,且所持有的排污权属于区域稀缺资源,若通过“绿色破产”实现要素重构,既能化解债务危机,更能推动企业向低排放、高附加值方向转型,契合新质生产力“绿色高效”的核心特征。2025年1月,南浔区人民法院经“执转破”,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结果

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托“人大监督+绿色破产”创新机制,联合区人大、属地政府、环保部门等协同推进重整工作,积极采取以下措施:1.以绿色要素重组激活新质生产力潜能。突破传统破产程序聚焦资产变现这一局限,将排污权、绿色工艺、环保适配性资产等新型绿色要素纳入重整体系。一方面,将排污权等稀缺资源纳入重整资产包,促使稀缺资源产生额外经济价值;另一方面,要求投资人将绿色工艺嵌入生产全流程,让闲置的土地、厂房从污染载体转变为绿色生产新空间,实现生产要素的“腾笼换鸟”,契合新质生产力“要素创新配置”的核心要求。2.以全链条机制保障绿色转型落地。本案构建“绿色准入—司法督导—动态监测”的全流程治理体系,破解高污染企业整改流于形式的痛点。在投资人招募阶段,明确“环保资质优先于资金实力”,要求提交详细的绿色经营投资方案;将环保承诺写入重整计划草案,保障后续环保整改的落实;组建“绿色监察团”实施常态化监测,确保绿色转型不因重整程序终结而断档,真正实现企业挽救与绿色转型的双重目标,彰显新质生产力“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属性。3.以人大监督夯实绿色破产程序正当性。依托南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大监督与助推破产审判工作实施意见》,将人大监督嵌入重整全流程。既通过人大代表旁听债权人会议、参与环保整改评估,保障程序透明;又创新设立“人大代表联络站分会场”,解决老年债权人参会难问题,实现程序正义与民生保障的同频共振。在人大监督与助推下,既提升了破产审判的公信力,又为绿色转型提供了多元主体协同的支撑,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良好法治环境”要求。

2025年6月,南浔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保障171起职工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70%,一揽子化解各类债务纠纷250余起。同时公司根据环保、经信部门的要求启动环保整改程序,已完成基础设施更新,并预计追加投资2000万元用于设备更新和产能升级,有效提升污染处置、节能减排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绿色元素”作为重整价值核心识别标准的典型案例,案例的核心创设性在于将破产程序从“市场主体退出通道”升级为“绿色转型转换器”,通过将环保目标嵌入资产处置、投资人筛选、监督执行等全流程,构建“挽救不偏离绿色、转型不脱离实际”的协同机制,借助司法手段推动高污染企业从“高排放、低效益”向“绿色化、高质量”转型,生动诠释了“绿色破产就是新质生产力”的实践逻辑,为长三角地区传统产业升级提供了可复制的“人大+司法+行政+市场”协同范式,充分证明绿色破产不仅是挽救企业的手段,更是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07 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例索引

一审: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4)皖1802破11号

基本案情

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在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金某某,以生产、销售厨房用品,研发销售压力锅为主。截至破产案件受理日,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仅有资产为厂房内的两台双盘摩擦压力机(J54-1600C),且被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对外负债1239815.46元,负债类型分别是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及普通债权。

2024年5月20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周某某的申请,裁定受理对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宣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压力锅等厨房用品研发的小微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储备和市场资源,因资金链断裂而产生债务?;?#xff0c;其监事金某为避免受原有的债务危机所累,于2020年注册成立新公司。经深入调查,新公司在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原有厂房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人员基本相同,厂房内设备权属不明,相互之间存在大额交易,且新公司成立后长时间内,仍以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厂房租金亦由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宣州区人民法院以此为契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基础上,与监事金某协商谈判,对其利弊分析,最终促成和解。

随后,债务人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其中职工债权及税款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60%清偿,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4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2024年10月底,债务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约定的全部债务,各债权人对该结果均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以研发生产压力锅等厨房产品为主的小微企业,通过和解,其法律主体得以保留,其原有的研发团队、技术积累、工艺流程、客户关系等“软性”无形资产得以在原有公司的框架下延续,同时核心生产设备避免了拆解拍卖的命运,保全了承载着特定技术和工艺的核心生产资料,为后续可能的研发和生产活动保留了基础。宣城某厨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快速和解高效解决债务危机,为技术延续和研发能力的平稳过渡提供了可能,?;ち丝赡艽嬖诘拇葱隆盎鹬帧?#xff0c;实现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共赢。

08 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皖0291刑初54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汪某文在芜湖某汽车公司任职。2021年3月23日,汪某文准备跳槽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从事电器研发工作。为了将芜湖某汽车公司的开关控制技术带至浙江某新能源汽车公司,2021年4月4日晚,汪某文将其无权限查看的芜湖某汽车公司智能车技术中心一组、二组组长的电脑硬盘拆卸后带离,将电脑硬盘中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资料上传至自己的网盘。经评估,上述两份技术信息的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14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芜湖某汽车公司某型号汽车开关系统中的“中控台开关总成”“一键启动按钮”技术图纸所载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汪某文以拆卸带走电脑硬盘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损失数额,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汪某文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加大对商业秘密刑事?;ちΧ取2徽笔侄位袢∩桃得孛艿男形艘虼饲安⒉缓戏ㄖせ蛘叱钟猩桃得孛?#xff0c;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行为本身就具有不法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不要求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造成利润损失。本案根据刑法规定,认定汪某文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并依法判处刑罚,彰显对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创新成果的严格?;?#xff0c;有效制止不法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

09 范某与安徽某科技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皖0191民初13306号

二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1民终8940号

基本案情

安徽某科技公司发起人股东为韩某、范某,现股东为韩某、范某、合肥某投资合伙企业等18人。2023年4月13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股权876.706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0423%。该次股东会形成如下决议:《补选计某为安徽省某超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议题(同意75.3773%)、《关于确定有损公司重大利益事项范畴》议题(同意68.3247%)、《股东签订共同控制协议》议题(韩某、范某、合肥某投资合伙企业回避表决,同意33.8668%),范某在上述决议的股东签字页均手写“股东会决议违法,我拒绝签字”字样并签名。后,范某认为上述议题因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遂诉请确认两份决议无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对于股东会决议的审查着重于内容的合法性,并不包括合理性的审查。股东会决议是股东多数决形成的法律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司法一般不应干预。涉案三项决议均无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另,涉案《股东签订共同控制协议》决议表决的事项为韩某、范某两名创始人股东就一致行动人签订共同控制协议,该议程与相关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且该两名股东存在完全相左的意见,故股东会在表决时排除利害股东的表决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对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因案涉三项股东会决议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不应认定无效,范某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范某的诉讼请求。后,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安徽某科技公司是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本案名为公司决议纠纷,实为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发展壮大过程中因争夺公司控制权产生的纠纷。科创企业的发起人即创始人一般具备前沿视野、专业能力、创新思维,但管理意识及运营经验不足。为更好地促进企业成长壮大,发起人通常会采用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投资以加大研发投入,并聘请专业的管理团队提高管理效率。随着新的投资人或职业经理人的加入,企业发起人易因企业的经营理念、发展方向产生分歧,在对经营决策协商不成后通常诉诸法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并不需要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是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即可;评判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应重点审查股东会决议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形成、在内容或程序上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案对案涉公司决议的依法审查及认定,有效解决了科创企业创始人之间的分歧,保障了企业决策的稳定性,有利于科创企业的茁壮成长,以法治手段和法治方式推动培育壮大新兴产业。

没有了 下一篇下一篇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