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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知产法庭: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础;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 发明专利 确认不侵权 无效 行政决定 先行裁驳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银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
外观设计专利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创性评价中的角色
在专利类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疑是创新的代表,而外观设计专利似乎只是装饰性、美感的补充。但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在评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扮演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本文将探讨外观设计专利在这一过程中的具体角色,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PART 01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可能性 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涵盖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组合
发布时间:2024.06.17 -
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
发布时间:2020.05.12 -
示范“两状”使用指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示范“两状”如何填写?有哪些注意事项?近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推出“两状”使用的填写指南,提供手把手指导。本期介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两状”填写指南。 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起诉状填写指南 01. 当事人信息 在填写相关信息时,您只需按照表格所列内容,准确、完整地进行勾选和填写即可。 要点1: 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在填写“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时,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发布时间:2025.09.28 -
某某科技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庆。 上诉人美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美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想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美某公司、名称为“用于增强上行链路的MAC复用及TFC选择过程的方法、WTRU及基站”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某想公司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8058号
发布时间:2025.07.31 -
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首用 成都知识产权审判步入智慧化新阶段
“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太给力了!省时省力还精准!”一场紧张而有序的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纷纷为这项技术点赞。日前,成都知识产权法庭第五审判庭在公开审理的一起关于射钉枪的发明专利纠纷案中,首次应用3D实物证据建模技术辅助庭审,将专利案件中最为费时耗力的技术比对环节压缩至半小时。由此,成都知识产权审判正式迈入3D智慧辅助时代。 两个大屏幕,一组新模型,一个新庭审 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现
发布时间:2025.07.14 -
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涉及“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本专利)的创造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造粒塔塔高(本专利80-125米 vs 证据1低塔15-45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一种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12’等,现有技术已公开造粒塔高度选择及高塔造粒复合肥的
发布时间:2026.03.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所涉专利为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止血夹”的发明专利。针对诸暨市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被诉决定,一审法院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件)与证据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
发布时间:2026.05.14 -
创造性评价中对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的整体考虑
【裁判要旨】 创造性评价中,如果本专利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位置限定和功能适配关系,应当整体考虑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以及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技术特征孤立地与现有技术对比,进而不当低估整体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位置限定 功能适配关系 【基本案情】 南某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专利
发布时间:2026.05.14 -
垂直平移二维同步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 合议庭: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徐新明律师,在原告深圳怡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丰公司)与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第三人湖南地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地生公司)200710124309.1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对被告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以下简称无效决定)及其采信的证据进行分析,现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供
发布时间:2017.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