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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某智能驱动(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二审判决书本案系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核心争议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如下: 1.明显错误的判断标准:判断权利要求修改是否属于对明显错误的修正,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整体内容,识别出权利要求中存在的错误或歧义,并得出唯一正确的理解。对明显错误的修正旨在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意,不构成对原专利?;し段У睦┐?,因此不违反 发布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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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的认定【裁判要旨】 对权利要求明显错误的修正系还原权利要求的应有之义,不应认定该修正导致权利要求?;し段Х⑸浠?,进而认定修改超出原专利文件记载的范围。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明显错误 权利要求修正 【基本案情】 意大利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51031****.2、名称为“机动轮和通过干涉将电马达的定子外壳固定至支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为: “1. 发布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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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为“一种具有伸缩和收纳功能的折叠装置及其折叠风扇”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し段А?.某2公司在一审中修改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但其在一审中却主张以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作为比对基础。2.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原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内套筒(5)外表面设有外螺纹(8),所述外套筒(7)的内表面设有对应的内螺纹;所述外套筒(7 发布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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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对药品专利链接案件处理的二审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受理号为CXSS2101056国的“托珠单抗注射液”(以下简称涉案生物类似药)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号为200480011401.1、名称为“治疗白介素-6相关疾病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的?;し段В?.改判涉案专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某株式会社无权提起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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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案看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的?;し段?/h4>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0年5月1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20075562.7。2011年12月28日,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原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权利要求1、2、3、4、5、6、8作为涉案专利权的?;し段А?015年9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0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在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 发布时间: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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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要求?;し段У睦斫舛源丛煨耘卸系挠跋?/h4>权利要求是划分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的理解,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请求人赵永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创造性进行判断。本文结合该无效宣告请求案,重点讨论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理解。 涉案专利提供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 发布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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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及创造性判断标准评析马库什权利要求(Markush Claim)是医药化学领域一种常见却又特殊的权利要求。而长期以来,基于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属性界定不同,各级法院在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创造性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最高院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专利无效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中对上述问题确立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标准。笔者试图对第41号判决作出梳理和探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和创造性判断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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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探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发明点,合理概括形成保护范围有层级的权利要求书,并且还就权利要求书撰写中需要考虑的?;ぶ魈?、说明书配合撰写方式等展开探讨。 //一、专利申请撰写的三个重要步骤// 专利申请文件的成文方式因人而异,如何实现高质量的撰写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经过多年专利代理行业实践摸索,总结了专利申请撰写的以下三个重要步骤。 1、与发明人互动沟通,理解并完善交底文件。 发明人一般是企业技术人员,所准备的技术交底书常常 发布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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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与思考01 弁言小序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出,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该条款既明确了请求?;さ募际醴桨感柙醋杂谒得魇椋嘣市砩昵肴嘶谒得魇樗窃氐哪谌萁泻侠砝┱?,其本质是通过给予与发明技术贡献相匹配的保护范围从而寻求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如何 发布时间: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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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析【案析】说明书虽然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不能用于限定权利要求。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等对于权利要求进行限缩解释。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示例】 示例一:microRNA 检测试剂盒案【1】 “1.一种 microRNA检测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包括捕获分子和捕获桥分子,所述捕获分子为寡核苷酸,包被于固相上;所述捕获桥分子为 DNA,一端能与捕获分子部分杂交 发布时间:2024.11.20

 
     
             1391016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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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p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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