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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电影片尾截图、博某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电影公映许可证、海报发布记录截图和底稿等证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之下,法院认定原告享有案涉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其运营的淘宝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画面截图以及海报,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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