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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同名难辨真伪,杭州余杭法院作出首例应用市场APP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APP(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软件)被大量开发并推广应用,而APP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作出首例应用市场APP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禁令,及时喊停竞品APP在其名称及图标logo装潢中实施的混淆行为,有效避免了权利APP用户基础的减损及可持续变现流量损失的进一步放大。 APP近似引发纠纷 深圳上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发布时间:2021.01.08 -
"茶颜悦色"诉"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一审获赔170万
茶颜悦色起诉茶颜观色的一审结果出炉,茶颜悦色获赔170万元。 4月22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茶颜观色”方面败诉,向“茶颜悦色”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累计170万元。 2020年8月,“茶颜悦色” 品牌主体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茶颜观色”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对“茶颜观色”品牌背后广州洛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旗公司)、广州凯郡昇品
发布时间:2021.04.27 -
推送信用信息的不正当竞争及归责原则判断 ——评蚂蚁金服诉朗动案
作者 | 刘维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副教授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研究员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推送公共信用信息产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即“蚂蚁金服诉朗动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诸多亮点,是目前国内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利用的少数重要判决之一。 该案中,法院用意在于填补公共信用信息收集使用规范的空白,提出了征信企业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的原则:信息来源合法原则、信息时效原则、信息质量原则、信息
发布时间:2020.07.28 -
互联网平台治理的司法进路 ——从平台的多重角色和多边性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司法对平台治理的补充?;ぷ饔谩1疚奶教值募次夜斗?em>不正当竞争法》在平台治理中的适用问题。 互联网平台的多重角色和多边性引发纠纷的复杂化 一个成功的互联网平台是一个以客户为试点和终点的完整供应链,集成了应用开发商、上下游供应链以及忠实的用户。互联网平台商业生态系统中的参与者,除平台企业外,还包括平台内经营者、第三方服务商和消费者等?;チ教ū局噬鲜且桓龆嘣魈?、复杂互动的网络空间,它是这个空间
发布时间:2020.10.28 -
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时法律适用探析
原标题: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时法律适用探析——评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19)京0106民初8038号 【裁判要旨】 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注册、使用的域名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0.12.08 -
“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电视剧《龙门镖局》宣传推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62号 二审案号:(2019)京民终229号 裁判要旨 在认定某一宣传行为是否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时,不仅要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分析,也要关注宣传行为的后果是否导致了相关公众的误认,造成了引人误解的实际后果或者可能性。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联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2.01 -
羽绒服“撞脸”,法院辨是非
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羽绒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波司登羽绒服被诉侵权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经公证购买产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波司登公司生产、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两款羽绒服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20.10.22 -
羽绒服“撞脸”,法院辨是非
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羽绒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波司登羽绒服被诉侵权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经公证购买产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波司登公司生产、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两款羽绒服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20.10.22 -
抄袭 ONLY 及 VEROMODA 服装款式判赔108万
绫致公司系ONLY和VEROMODA品牌的经营,近期,绫致公司将一家以专门销售ONLY及VEROMODA“同款”服装的淘宝店铺“八怡”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店铺的经营者地晴公司起诉至余杭法院,并要求地晴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余万。 据悉,店铺中的服装虽然被冠上了“BAYI”商标,但款式设计与ONLY和VEROMODA几乎一致。同时,该淘宝店的经营者还通过微信销售上述“山寨”商品
发布时间:2021.04.30 -
模仿他人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调味品商行销售有部分上述产品,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芯莲花”商标注册,但其后被裁定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案外人注册的“美碗莲花”商标,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但在本案审理时处于另外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设计的“包装袋(某健康
发布时间:2023.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