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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欺骗性标志禁用条款的司法适用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经笔者统计,2020年至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审结1791件涉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认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下称商标驳回案件),约占同期审结商标驳回案件的十分之一左右??杉瘫昃哂衅燮砸丫晌昵肷瘫瓯?em>驳回的一项重要理由。实践中,此类案件的
发布时间:2023.10.31 -
“滴滴顺风车”注册遇阻,都含有“滴滴”的服务如何区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嘀嘀无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570638号“滴滴顺风车”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评委以诉争商标与第16503463号“滴滴家教”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6025983号“滴滴滴打印”商标(简称
发布时间:2018.06.15 -
472件“冰墩墩““谷爱凌”系列商标被国知局驳回或无效
,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我国严格?;ぶ恫ǖ牧己眯蜗?。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奥林匹克标志?;ぬ趵?、《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附件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 “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
发布时间:2022.02.14 -
某生物医药公司等与国知局“肿瘤靶向治疗”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行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靶标生物医药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靶标公司)、常州南京大学高新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南大研究院)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1.03.23 -
“电泳漆添加剂”发明专利授权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行终83号 【基本案情】 德国某涂料公司系申请号为201510452769.1、名称为“次硝酸铋在电泳漆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故作出审查决定,维持关于驳回涉案专利申请的决定。德国某涂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德国某涂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发布时间:2024.07.26 -
关于美国专利法101驳回条款的答复策略
近年来,随着我国申请人提交美国专利申请越来越多,在所申请主题的可专利性方面,收到了很多与美国专利法101驳回条款有关的内容。即使有很多专利申请并不属于纯粹算法或自然规律,仍然会遭到可专利性的质疑。面对相关问题,申请人应如何应对?本文中,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行业提供参考。 准确理解101条款的判断流程 根据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下称《手册》)规定,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美国
发布时间:2018.11.27 -
“优酸乳”系列商标驳回纠纷案峰回路转
或带有欺骗性之虞在商标授权阶段被驳回了注册申请,伊利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展开追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判决显示,伊利公司的主张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与支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第23257569号与第23257741号“优酸乳及图”商标、第23257830号与第23257959号“优酸乳”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被撤销。诉争商标能否被核准
发布时间:2019.12.1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1.6万余件涉嫌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原标题:陆续对1.6万余件涉嫌囤积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商标局从严从快打击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消息,近日,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商标局陆续对1.6万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从严从快打击涉嫌囤积商标的非正常商标申请行为。 据了解,针对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部分企业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的不良现象引发社会关注一事
发布时间:2018.11.02 -
含地名标志的显著性认定与媒体品牌?;?/h4>
提供的证据证明,“BRTV北京时间”经长期并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二、案件评析 驳回决定认为,该标志所包含的“北京”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该标志主要识别部分“北京时间”为日常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
发布时间:2025.07.01 -
博内咖啡有限公司(CAFFE BENE co.,ltd)第8051764号“CAFFE BE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补充意见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 之 补充意见 申请人名称:博内咖啡有限公司 地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清潭洞,69-3,博内大厦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无 地址:无 评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贵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第ZC8051764BH1号商标注册驳回通知书,裁定核准第8051764号“CAFFE B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43类指定服务项目上的
发布时间:201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