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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达对摩托罗拉系统诉讼取得重要胜利
海能达今日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其最终裁决中认定海能达新一代i系列DMR产品不侵权。2018年11月17日凌晨(美国时间2018年11月16日),ITC委员会的最终裁决清楚地表明,Hytera的新一代i系列产品对摩托罗拉系统公司所主张的专利不侵权,可以继续进口美国并销售。 这意味着,海能达对摩托罗拉系统诉讼取得重要胜利。要知道,在今年7月份的初裁中,海能达的部分产品仍面临禁售风险
发布时间:2018.11.20 -
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评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姜小薇 【理念阐述】 化学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来源的核心在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这种用途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往往较为简单,如写成“一种XX化合物在XX方面的用途”。但在这种简单的权利要求背后,常常导致争议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断新性能与已知性能之间的关系,即如何确认新性能不是隐含在已知性能中的另一种效果表达?二是新性能和已知性能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是否能够
发布时间:2018.12.14 -
如何判断机械领域中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在机械领域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常常会遇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中包含产品参数特征的限定,尤其常见的是,申请人发现对比文件的产品与本申请的结构相近,就会在权利要求中加入结构参数的限定并强调该参数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取得突出的技术效果。那么此时审查员应当如何审定产品参数特征的加入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了创造性呢?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本发明的技术主题是一种
发布时间:2019.09.10 -
天津发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近日,在天津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支持指导下,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中核保理2025年1号第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这是天津市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该产品以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持有的高精度真空电动调节装置相关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整体储架1亿元,证券期限3年,首期发行规模2100万元。 该产品依托的7件专利,主要用于高精度真空电动调节装置在同位素分离
发布时间:2025.06.10 -
工业产品外观之著作权、专利权叠加?;こ梢蚣捌淙ɡ呓缋宥?/h4>
块状的建筑外墙和织物获得灵感,将宽度不等的长方形状的立体图案随机组合,用细腻布纹增加画面柔和度。上海某材料公司主张广州某墙纸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被诉墙纸与"Cxx""Bxx"墙纸近似度高,侵犯其对"Cxx""Bxx"两款墙纸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Vxx"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5月3日、2016年10月24日发布的文章中称“V××总部在2016年春季向全球推出了全新的七种墙布系列产品”,并分别展示“C
发布时间:2025.07.28 -
类似商品的能动判断
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出发, 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存在特定联系, 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为该商品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有某种特定联系的市场主体,故认定涉案电子储钱罐与智能玩具属于类似商品。 遂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宁电公司侵犯了铭瑞公司“totes”商标专用权, 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并酌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 评析 近年来, 随着科技的发展, 智能装置和产品的结合有越来越
发布时间:2017.05.31 -
浅议专利确权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作者:孙淑美 王成荫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即在专利无效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是一类常见的作为使用公开或者公开出版物的证据,但是对于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破坏目标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同的合议组/合议庭之间操作标准不太一致,甚至有时候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研究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是否能够被有效使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将结合判决实例,阐述
发布时间:2018.01.04 -
剑南春“剑指”商标侵权,两审均获胜诉
。 2015年12月,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增城药监局)在尹某经营的尹杰商店执法检查时,现场查扣1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剑南春酒厂鉴定,被查扣的商品为假冒产品。2016年4月,增城药监局对尹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并处以??睢?与此同时,剑南春酒厂将尹杰商店及尹某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下称黄埔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万元。 黄埔法院向增城
发布时间:2018.03.27 -
知识产权产品使用者侵权责任之解析
作者:张伟君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产品”是指依据专利技术制造的专利产品,作品的复制件以及标有商标的商品。一般而言,经过专利权人、著作权人或商标权人许可而生产或制作的专利产品、作品复制件以及标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者购买后使用该产品,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这是因为,一方面大多数知识产权都不享有控制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产品的专有权利;另一方面,即便如发明
发布时间:2018.03.29 -
蓝牙耳机取名“腾讯”,两公司一审被判赔偿2000万元
最近市面上一款宣称“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被法院一审判决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就腾讯公司起诉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飞鱼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下称风铃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下称上方有经营部)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济南中院认定三被告生产、销售的“腾讯首款无线蓝牙耳机”的产品
发布时间: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