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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技术效果的认定 含判决书原文
【裁判要旨】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相关实验数据的,应当对该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其与技术效果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关键词】 行政 发明专利权无效 创造性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效果 实验数据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营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1、名称为“高塔造粒生产颗粒
发布时间:2026.03.26 -
郑悦迪: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认定研究
内容提要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各国专利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功能和一般特征作出了大致相同的规定。与其他发明相比,人工智能相关发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自身的特性:能够获知的现有技术范围广,应视作由来自计算机领域和应用领域专家组成的团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复杂,抬高了专利创造性的门槛,导致审查员或法官界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更加困难;在人工智能工具的辅助下
发布时间:2023.05.11 -
应用相同物理学原理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应特别注意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判决认为,在涉及物理学原理发明的专利授权案件中,确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应当正确对待物理学原理与该原理的技术应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避免无视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而简单以物理学原理一致为由否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该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郭某某和姜某、名称为“一种获取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案涉
发布时间:2024.03.20 -
深圳市某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涉及“高塔造粒生产颗粒复合肥料的方法及设备”专利(本专利)的创造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造粒塔塔高(本专利80-125米 vs 证据1低塔15-45米),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一种生产尿基颗粒复合肥的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12’等,现有技术已公开造粒塔高度选择及高塔造粒复合肥的
发布时间:2026.03.26 -
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认定,改判认定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积极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最终形成的被诉侵权人承担制造者责任。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
发布时间:2025.08.21 -
衡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莹某公司;宏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公开号为CN148106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3月10日。证据2-1涉及一种磁悬浮装置,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0行至第5页第10行及图1-4)以下技术内容:支撑架1分成一个台座2、一个悬臂3和一个头部单元4。物体5悬浮于头部单元下面。头部单元4的内部是一个空心电磁铁6,该空心电磁铁6由一个电源施加电路控制。一个第一永磁铁9被固定在该电磁铁的内径范围内。两个磁场
发布时间:2026.03.27 -
不宜仅凭原理相同即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显而易见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时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该案明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专利创造性时,应避免仅凭“原理相同”即直接或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属于显而易见;当同一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审查过程中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的相关认定。 衡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莹某公司和宏某公司分别于
发布时间:2026.03.2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
发布时间:2016.11.16 -
最高法“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裁判要旨】 以两组以上不同类型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共同限定?;し段У娜ɡ螅绻玖煊蚱胀?em>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确定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相互对应关系,能够通过有限次实验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晓平、孙杰与被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
发布时间:2021.04.01 -
诺某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某良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1.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采用“三步法”判断案涉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相关发明创造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是判断有无改进动机或者技术启示的考量因素,而非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考量因素。当事人以没有合理的成功预期为由否定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化学、生物领域专利案件审理中认定是否具有合理的成功预期,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
发布时间:2026.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