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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软件名称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抢注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某实验室有限公司(美国) 被异议人:某(重庆)信息技术中心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人的恶意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民法典》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奉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1.“RELINGO”商标设计理念;2.
发布时间:2025.11.06 -
对区域公共品牌的?;ぁ?4524823号“建山见水”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建水县某发展办公室 被异议人:李某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 : 第32类“汽水(苏打水);茶味汽水;柠檬苏打水;饮用水;水(饮料);苏打水;矿泉水(饮料);含有果汁的非酒精饮料;大麦啤酒;精酿啤酒”。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时间晚于2023年8月18日“建山见水”区域公共品牌首次发布日期,被异议人行为系
发布时间:2025.10.11 -
中国核建诉中核建商标侵权索赔1000万
管辖权异议。 中国核建诉称,其公司(英文全称China Nuclea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官方网站www.cnecc.com)是1999 年 7月1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在原中国核工业总公司所属部分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而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防科技工业十二大
发布时间:2018.12.11 -
格力诉奥克斯恶意侵权专利纠纷案终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13 -
商标局践行“三严三实”服务商标申请人的七项措施
更有针对性、更加准确。 四、允许多个异议案件合用一套证据材料。对于在同一个月内提出异议申请的案件,若当事人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相同(非部分证据相同),且在第一个案件(以异议申请时间为准)中已提交全套证据材料,则在其他案件中可不再提交证据材料,但须在显著位置载明全套证据材料所在案卷的号码(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或商标局异议收文编号)。 五、扩大异议并案审理范围。对于双方当事人相同、被异议商标相同
发布时间:2016.03.24 -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57号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制造、销售等行为主要发生在中国,中兴公司的行为与中国具有实质联系,而与英国的联系较弱,中国法院更方便就本案行使管辖权。2.康文森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其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方)之间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实质上已经承认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述案件中的部分诉请与本案实质相同,康文森公司对本案提出
发布时间:2021.03.23 -
知名动漫人物形象的著作权?;?/h4>
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赵某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异议人对“王也”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欧蜀鑫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装置;照明设备”、第21类“纸巾盒;毛巾架和毛巾挂环”等商品上。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
发布时间:2025.10.27 -
最高法: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发科 v 华为”一审裁定(22号)
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4)豫01知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1公司、某3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某1公司、某3公司共同起诉请求:1.判令
发布时间:2025.05.23 -
最高院: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发科 v 华为”一审裁定(23号)
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4)豫01知民初1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1公司、某3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某1公司、某3公司共同起诉请求:1.判令某4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害
发布时间:2025.05.27 -
徐新明律师经典案例:刘某与西安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对等的违约责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主体间的合作。 徐新明律师继续梳理了刘某带来的其他材料:2004年8月的项目经费结算单显示“刘某已结清西安某某公司拨给的全部经费”;设备清单明确标注为“研发使用”;资金往来均为大额项目预付款,而非按月支付的工资。徐律师决定接受委托,代理此案。 三、案件审理 徐新明律师接手该案后,并没有直接回应原告的实体指控,而是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 徐新明律师代理刘某提起管辖异议
发布时间:2026.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