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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鸭脖”起诉“纯味鸭脖”获赔偿
炎热的夏季,卤味配酒,快乐我有。咦,怎么感觉哪里不太一样,仔细一看,居然不是“绝味”而是“纯味”。相似的店铺包装和logo,一字之差的品牌名,这样真的没问题吗?近日,湖南高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绝味公司首次注册成立,其后分别申请注册了5款商标。到2019年12月,“绝味”已成为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餐饮品牌之一,市场份额位列业内前茅。 2022年
发布时间:2023.04.24 -
“玄麻子”对“幺麻子”商标及商品装潢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判决书
调味品厂与幺麻子公司在藤椒油商品使用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极易导致他人误以为该商品是幺麻子公司的商品,一审判决认定非衣调味品厂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81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1135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23.03.28 -
在搜索引擎中设置他人商标为关键词侵权案
近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一家教育公司因在搜索引擎推广中设置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被判决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重庆市知某方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某方公司)、重庆莘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某公司)系“莘某教育”商标的所有权人。在重庆地区教育培训类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2年9月29日,莘
发布时间:2023.06.14 -
“隐性使用”竞争者商标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最高奖项”“中国游戏十强颁奖盛典:20个奖项花落各家”等新闻报道。10.(2019)京0108民初98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 蜗牛公司、百度公司认可烛龙公司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但不认可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证明被诉行为,烛龙公司提交了(2019)京公明内民证字第139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2019年8月14日,在百度搜索中以“古剑奇谭”为关键词进行
发布时间:2023.07.28 -
“海底捞”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京0101民初10919号 裁判要旨 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正当使用行为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不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二是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三是使用应出于善意。 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底捞公司
发布时间:2023.08.25 -
西门子诉SIMBMC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帅公司)、龚某其、王某与被上诉人西门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公司)及一审被告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维创公司)、武某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新维创公司、奇帅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生产和
发布时间:2023.08.23 -
周六福诉四川电视台、香港周六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13062591号、第16441293号、第7508460号、第75191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为虚假宣传的电视广告;2.香港周六?;平鹱晔玖⒓赐V故褂谩跋愀壑芰;平鹱晔资渭庞邢薰尽逼笠得?;3.针对设计、制作、发布电视广告的侵权行为,判令四川广播电视台、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公司连带赔偿周六福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4.针对企业名称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
发布时间:2023.09.07 -
“hegen”奶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日常用品 ,消费者在选择奶瓶时,往往会选择一些知名品牌,然而有一些竞争企业为了牟利,通过抄袭设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恶意攀附知名奶瓶品牌,以达到提升自己产品市场占有份额的目的。近期,我院审理了一起与知名奶瓶品牌“hegen”有关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该图片为审理中实际拍摄的“hegen”奶瓶外观) 原告甲公司作为“hegen
发布时间:2024.02.21 -
“保定鹿王”仿冒“内蒙古鹿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判决书
内蒙古鹿王公司)、蠡县德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蠡县德嘉公司)、保定鹿王毛纺有限公司(简称保定鹿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朝、赵*、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内蒙古鹿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和黄克,上诉人蠡县
发布时间:2024.05.27 -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被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进行网络诋毁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针对网络上的侵权信息,需要出具一份相对应的律师函,有空回电详谈。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电话介绍的情况可知:集团公司与旗下子公司相互独立经营,子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注册商标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与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在网络上发布讨债信息,使用了母公司的注册商标。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发布时间:202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