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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五)| 厦门华泰五谷诉酒泉三保、甘肃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口村委会对于一审判决并未上诉,二审又不出庭应诉,三保种业公司在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委托制种行为的侵权判定具有指导意义。不签订制种合同、选定代理人发放繁殖材料、通过间接方式给付制种费用等方式,是实践中非法代繁行为所采取的普遍手段。这类侵权行为隐蔽,品种权人往往难以收集有效的直接证据,也难以追究真正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08 -
违反保密义务主张现有设计,法院:不予支持!
院,请求法院判令B、C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B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于A公司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即完成制造该产品的必要准备,B公司享有先用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经比对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构成相近似。因B公司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初始设计方案,加之周某等四人曾在A公司任职,有机会接触涉案专利设计方案,且负有不侵害A公司商业秘密的合同义务,四人离职
发布时间:2025.09.02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含一例商标侵权纠纷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打击计量器具作弊、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查处出租车计价器作弊系列案 2025年4月,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综合运用
发布时间:2025.11.05 -
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自颁布以来,涉及第二十五条[1]规定的案件管辖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争议。在知识产权类案件中,无论是关于商标权、专利权、还是不正当竞争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当案件事实涉及信息网络行为时,原告一方主张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为依据,以自身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案件管辖的情况屡见不鲜
发布时间:2019.11.28 -
永川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MIN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重庆某机车公司2015年取得“摩托车(MINI)”外观设计专利(ZL201530157764.7),2024年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时专利权有效。2024年6月,该公司发现陈某未经许可,通过实体店铺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摩托车,遂向永川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责令停止侵权。永川区知识产权局2024年6月3日立案,并组成合议组。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逐项比对,并向
发布时间:2025.08.19 -
调解“三明确”+司法确认:专利侵权案源头阻断批量下游侵权
诉讼,请求判令华某塑胶公司销毁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与某厂百货店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调解过程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询各方当事人同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案委派闵行区知识产权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室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针对同一权利的侵权主体,涉及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等,其侵权行为性质的确定、侵权范围的划定将直接影响
发布时间:2025.10.31 -
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许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因与被申请人许丹、经济日报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种子公司再审称,1.涉案美术作品及其人物造型均为具有私有属性的独创性智力成果。二审法院一方面
发布时间:2020.10.15 -
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与中国杂技团、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建安区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434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张硕杂技团的经营者、中国杂技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安区电视台的委托
发布时间:2021.11.09 -
最高院种业知产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八)| 黑龙江阳光种业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453号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01号 【基本案情】 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2019年1月17日作出《关于维持<哈育189品种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的决定》,认定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阳光种业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提交“哈育189”玉米品种权
发布时间:2021.09.08 -
涉“人体感应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涉“人体感应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2民初341号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1284号 裁判要旨 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情况下形状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故在对立体产品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时,应以形状为重点;如果其形状属于惯常设计或已被在先设计所公开,则图案、色彩对整体视觉效果通常更具有影响。请求保护颜色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仍应考虑形状设计特征的
发布时间:2021.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