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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的部分困扰。但与此同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一、从类电作品到视听作品的转变需要从构成要件上解放对新型客体的桎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庇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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