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不正当竞争
-
玄霆公司与先锋文化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电影《寻龙诀》有关的宣传推广行为,分别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若法院对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定,则要求对前述行为认定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出版社、张牧野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中文简体纸质图书《摸金校尉》过程中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被告先锋文化公司、先锋出版公司、群言
发布时间:2021.07.28 -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河南莲花食品与李万东食品经营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东经营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豫16知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莲花健康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莲花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南京李万东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莲花健康
发布时间:2021.10.22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微信自动抢红包”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信群里发的红包总有人会抢到,他可能使用了自动抢红包外挂软件。殊不知,此类软件不仅让抢红包这种“拼手速、比手气”的社交娱乐方式变了味儿,还暗含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因认为深圳市掌上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掌上远景公司)开发运营的“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又名“红包快手”,下称被诉软件)使用户在不启动微信软件的情况下就能自动抢到微信红包,破坏了微信的正常运行环境和运营秩序,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1.05.27 -
上海鸿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北京百度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依法裁定予以驳回。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被告同创蓝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星乐,被告百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吴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
发布时间:2021.05.14 -
山东泰山啤酒、北京燕京啤酒与北京燕京仁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10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简称泰山啤酒公司)、上诉人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燕京啤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简称燕京仁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21 -
赔偿16万元!擅自赠送视频网站会员权限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的贴片广告,且无需开通会员即可观看爱奇艺网会员专享视频。爱奇艺认为,博盛景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爱奇艺公司广告收入和会员收入遭受巨大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博盛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被告博盛景公司辩称,其与爱奇艺公司经营范围不同,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其并非涉案软件运营者,系向第三方购买涉案软件激活码,已尽到披露义务,非本案适格被告,且被诉行为持续时间短、利润低,爱奇艺公司未
发布时间:2021.10.21 -
全国首例!长沙法院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发出禁令
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注重通过个案维护公共利益,彰显了典型案件的价值引领作用,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发布时间:2021.10.21 -
浏览器插件引发不正当竞争之诉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政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政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政凯公司赔偿百度公司83万元。政凯公司已提起上诉。 百度公司诉称,其发现用户在电脑浏览器中安装政凯公司开发运营的“新媒体管家「Plus」”浏览器插件后,进入百度网的搜索框进行关键词搜索时,搜索结果页面中的专题搜索栏中出现“微信”专题及“实时热点”版块链接。用户在
发布时间:2021.11.08 -
涉网络服装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网络服装品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203民初114号 二审案号:(2020)浙02民终4424号 裁判要旨 商标性使用要求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目的是商业贸易,使用的客观方式是将特定的标识与有关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用的客观效果是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也即,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主要应判断该使用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属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1.11.12 -
涉“信远斋”桂花酸梅汤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附图),可以发现两者为相同商品,且无论从整体视觉效果还是局部设计细节来比较,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按照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快消品时施加的一般注意力而言,被诉侵权商品一、二的包装、装潢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为涉案商品或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原告认为喜三利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一、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尚味公司作为喜三利公司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宋燕京也曾经是喜
发布时间: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