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保密
-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之辨
作者 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竞业限制的正当性来源于?;ど桃得孛埽秸哂执嬖诤芏嗲?。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存在不少误解,在诉讼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无效抗辩。要准确区分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和功能,选取恰当的诉讼策略,正确运用证据,才能实现自己的诉讼目标。 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经常提交竞业限制协议,用以证明被告负有保密义务;被告经常辩称其未收到
发布时间:2017.10.24 -
多巨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所有电子数据都是可修改的,都是不真实的,拓软公司在一审中已经自认。一审法院将可以修改的数据认定为有效证据,并作为判案依据是错误的。一审的判决损害了客户作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拓软公司的客户名单不构成商业秘密。 首先这些名单是可以修改和添加的,拓软公司无法证明这些名单的真实性:其次,上诉人在拓软公司处?工作期间,拓软公司没有建立保密措施,也没有保密要求;另外,这些客户名单
发布时间:2018.07.04 -
从实务角度浅析近期商业秘密刑事修法及司法解释之亮点
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2020.10.15 -
如何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博能公司与其销售人员张某多次签订保密协议,其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张某在博能公司任职期间,负责销售,有机会和条件接触博能公司客户信息以及产品销售信息。在离职后未遵守《离职保密承诺书》,与其亲姐妹张珍成立锐东公司,该公司经营销售的产品有部分与博能公司销售的产品基本相同。 此外,张某任锐东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13 -
单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张宁 李佳桐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陈某、石某入职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万岩通公司),签署了包括《保密协议》等一系列具有保密性质的协议。二人在职期间受万岩通公司指派,参与了与中石油管道分公司(下称管道公司)项目合作,涉及移动应用平台项目。2014年5月7日,陈某配偶李某与石某(后变更为石某之母韩某)作为自然人股东成立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恰行者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