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保密
-
如何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名称、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是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具有价值性。博能公司与其销售人员张某多次签订保密协议,其对客户名单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构成商业秘密。张某在博能公司任职期间,负责销售,有机会和条件接触博能公司客户信息以及产品销售信息。在离职后未遵守《离职保密承诺书》,与其亲姐妹张珍成立锐东公司,该公司经营销售的产品有部分与博能公司销售的产品基本相同。 此外,张某任锐东公司
发布时间:2018.08.13 -
单一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张宁 李佳桐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陈某、石某入职北京万岩通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万岩通公司),签署了包括《保密协议》等一系列具有保密性质的协议。二人在职期间受万岩通公司指派,参与了与中石油管道分公司(下称管道公司)项目合作,涉及移动应用平台项目。2014年5月7日,陈某配偶李某与石某(后变更为石某之母韩某)作为自然人股东成立北京恰行者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恰行者公司
发布时间: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