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
-
让农业更强、农民更富、农村更美!四川省蒲江县地理标志助农工作成效显著
今年10月,“蒲江耙耙柑”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是四川省蒲江县第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此前,蒲江已拥有“蒲江雀舌”“蒲江猕猴桃”“蒲江丑柑”“蒲江米花糖”4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全县集中连片发展优质茶叶10万亩,猕猴桃10万亩,柑橘25万亩。 蒲江县地处成都、眉山、雅安三市交汇处,是进藏入滇要道。成蒲铁路、川藏铁路、G5京昆高速、成都经济区环线高速公路穿境而过,交通十分便利。近年来,蒲江县
发布时间:2020.12.23 -
商标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
1.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概述 1.1立法变迁 我国第一部《商标法》自1982年诞生至今,历经四次修正。其中,《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与《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内容上完全一致。在2001年《商标法》发布之前,《商标法》对合法来源抗辩规则无明确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法》(199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发布时间:2020.07.22 -
英国纯素食品注册商标数量激增
2019年,英国与纯素食品有关的注册商标数量增长了128%,达到了107个,而2018年仅为47个。许多跨国企业都在竞相申请此类商标。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纯素食品吸引了众多大企业的眼球,这些企业正在加大投资力度以将品牌产品推向市场。 举例来说,总部位于荷兰和英国的消费品巨头联合利华(Unilever)曾为其纯素冰淇淋注册了商标。德国立德连锁超市(Lidl)也为其一系列纯素产品注册了商标,包括糕点
发布时间:2020.08.25 -
显著性较弱注册商标的权利?;ぬ教?/h4>
一、关于“显著性较弱注册商标”的定义 “您这个商标显著性太弱了,驳回风险很大的”。 “我就想要注册这个词,这个词通俗易懂,容易宣传”。 以上的对话场景,在我的工作中大约每隔两天得出现一次,本质上这是客户希望能够申请到“好听、易传播、能突出商品\服务优点”的注册商标这一美好愿望与《商标法》绝对禁止条款之间存在的矛盾。于是,向客户解释何为“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成为我们工作中必不可少
发布时间:2020.08.31 -
无效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商标侵权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商标因与涉案权利商标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宣告无效,当权利商标注册人主张被控侵权商标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根据《商标法》关于商标宣告无效法律后果以及商标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规定,被控侵权商标被宣告无效前的使用行为应认定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但是否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应以侵权商标使用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为判断标准。 【案情介绍】 一审
发布时间:2021.08.02 -
如何在商标确权争议中合理确定在先权利的范畴边界
商标确权争议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常引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作为提商标无效的依据。但这其中究竟包括哪些在先权利及其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的裁判逻辑和标准往往有很大差异。 本文以字号权为例,探讨商标确权争议案件中在先权利的适用规则。作者认为应探究在先权利的合法利益基础及商业伦理,借以讨论在先权利的合理范畴和边界,为正确适用商标法第32条规定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8 -
最高院再审|“德尔”诉“馨德尔”商标侵权案获赔200万
经营部。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德尔未来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博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公司)、刘国庚、武汉市东西湖红仁地板经营部(以下简称红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404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发布时间:2021.08.10 -
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使用行为及其侵权认定
在司法审判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商标侵权认定都以商标使用作为前提,或认为商标使用在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商标使用的认识也影响着侵权判定的结果。 因商标使用的认定有两大分歧,笔者认为应当依据具体条款背后的立法原意,对商标使用作不同的认识。同时,应当避免在商标侵权认定中将关注点放置于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将视线回归对商标识别功能的?;?,以实质混淆及混淆可能认定作为裁判的核心。 贸易全球化的推进和中国
发布时间:2021.08.10 -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的使用时间点考量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前也实际使用了该商标,那么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的时间是否必须先于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商标的时间,还是只要在商标申请前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09 -
金丝猴与“金喜猴”商标案
作为很多家庭常见的零食,“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可谓家喻户晓。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金喜猴”的奶糖,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山东汇福园公司在其生产的奶糖上使用“金喜猴”标识,侵犯了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丝猴公司)对第3614041号“金丝猴”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了解,金丝猴公司于1994年4月
发布时间: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