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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之窝”侵权“燕之屋”被判惩罚性赔偿案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幸福生活的不断追求,我国健康养生的市场规模已过万亿,许多中式养生滋补品牌应运而生。2023年底,“燕之屋”更是作为“燕窝第一股”正式登陆港交所。但是在它的成长过程中,“燕之屋”也多次遭遇商标侵权。本案中的侵权人便是如此,即使被告上法院,并与“燕之屋”商标权人达成调解之后,也无法停下侵权的脚步。 案情简介 原告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燕之屋”“碗燕”等商标权利人。 原告
发布时间:2024.04.08 -
惩罚性因素作为酌定损害赔偿数额考量因素的司法适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损害赔偿 惩罚性因素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法定赔偿属于法律规定的计算赔偿数额最重要方式之一。司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定赔偿数额时,可将惩罚性因素作为酌定赔偿数额的考量情节。人民法院应将个案中的惩罚性因素作为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的参酌指标,通过提高损害赔偿数额来严格知识产权?;ぃ糁浦恫ǘ褚馇秩ㄐ形?。司法裁判应当围绕被诉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
发布时间:2024.06.07 -
OpenAI申请"GPT"商标遭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驳回了 OpenAI 申请"GPT"商标的尝试,裁定该词"仅仅是描述性的",因此不能注册。 这对 OpenAI 的品牌形象是一个打击,ChatGPT无疑是目前人工智能领域最知名的品牌,它是市场上最受欢迎的会话模型,也是最明显地将大型语言模型从好奇变成全球趋势的品牌。 但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该名称不符合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4.02.19 -
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 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贡献力量
商标恶意注册,通常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攫取或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损害他人在先权益,或者侵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营造公平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也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直坚持的司法态度。调研发现,近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仍有一定比例的案件涉及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反映出当前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依然屡禁不止。我国的商标注册成本
发布时间:2024.02.28 -
从抢注俗称现象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漏洞填补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备锰鹾蠖谓骨雷⒌氖恰八艘丫褂貌⒂幸欢ㄓ跋斓?em>商标”。但对于俗称,即社会公众对商标和商品名称等的习惯性称呼,[1] 如商标的简称、民间译法和商品的别名,其使用者并非权利人而是公众。例如,公众将“索尼爱立信”商标简称为“索爱”[2] ;将广东茶叶公司生产的普洱饼茶商
发布时间:2024.05.10 -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行为人主观恶意的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 侵权方使用的注册商标中含有原告的文字商标,即便处于有效期内,由于这些注册商标的取得本身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则该权利便不具有可?;さ男爬道?。侵权方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强?;ちΧ?,在其多个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且获利巨大,具备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时尚公司主营中高端女装的设计、推广及销售,系“地素”商标的所有人。被告某商行在淘宝店铺
发布时间:2024.05.22 -
漫威和DC的“超级英雄”商标在美面临挑战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一位伦敦漫画艺术家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撤销迪士尼旗下漫威及其主要竞争对手华纳兄弟旗下DC漫画公司共同拥有的几个“超级英雄”商标。 律师提供的诉状副本显示,“超级英雄”是一个通用术语,不应受到商标专用权的?;?。 DC和漫威的代表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 律师在一份声明中说:“通过挑战这些商标的有效性,我们希望确保超级英雄仍然是所有人灵感的源泉
发布时间:2024.05.16 -
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被判侵权案
01 基本案情 云南白药健康产品公司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秋某百货店在某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雲南白药某企业店”的店铺,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是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产品。秋某百货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使用涉案商标作为店铺标识,并且使用“雲南白药某企业店”作为店铺名称,销售假冒“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产品,总销售额为23
发布时间:2024.02.19 -
浅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之适用
显著性是商标法核心概念之一,相关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不仅决定着其能否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也是其能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关键要素。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由于其难以从正面明确规定,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法几乎均未从正面加以界定,我国也不例外,纵观整部商标法、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文件,均未从正面给予“显著性”明确定义,而是以反向列举的方式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发布时间:2024.04.10 -
真瓶装假茅台酒?真“刑”!
“国酒茅台,玉液之冠”,近年来,茅台酒受到不少消费者喜爱。面对如此商机有人却打起了“偷梁换柱”的歪主意。近期,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多起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对制假、销假全流程流水线式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其中,就有一起涉制假、销假茅台酒的刑事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大刘和小刘原本一起做买卖,合伙开了一家A烟酒超市。经营中,两人发现“暴富商机”,打起
发布时间:202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