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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制售假冒农夫山泉瓶装水被判惩罚性赔偿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况下,先后多次从郑某处购进其生产的假冒“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550ml瓶装饮用天然水,并在某县区域内进行销售。 2024年3月11日,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某,认为其销售假冒瓶装“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矿泉水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认为被告
发布时间:2024.12.26 -
一字之差!“甘甜园”被判赔甘汁园500万元!
甘汁园?甘甜园?这到底有什么区别? 甘汁园”(右侧)与“甘甜园”(左侧)部分商品比对 近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南京甘汁园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甘甜园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生效。 【基本案情】 1987年,原告甘汁园公司董事长蔡某某即创立了一家食品厂专注于白糖生产、销售,自2002年起在白糖、红糖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甘汁园”字样的商标。甘汁园公司于2006年成立,此后持续
发布时间:2025.04.08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范围及侵权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 如果特定商品的确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该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要求的特定品质,否则,应当推定该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有权正当使用地理标志。 基本案情 原告无锡市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阳山桃农协会)诉称:桃农协会是第2016462号“陽山”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陈某某在拼多多电商购物平台开设的“憨孩子可爱陈”店铺内销售桃子时使用
发布时间:2025.04.10 -
西藏朝天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蜀天桥、欧某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5.16 -
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 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中国某科技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被申请人:寿光市某包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第30821974号“CVF SHOUGUANG”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为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下称菜博会)会标,该标志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高度近似,且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存在密切关联,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违反了
发布时间:2025.08.21 -
平面图形注册商标不宜成为商品外观保护的适当途径
摘要:对立体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要求,往往成为获准注册的障碍。但是,将商品外观申请注册为平面图形商标后,有的权利人试图依据其平面图形商标来禁止他人的立体化使用。在这样的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往往在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时,实际上分析了立体化的商品外观是否已经通过使用成为立体商标的问题。法院以涉案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来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质上依然是考虑了涉案商标经过立体化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05 -
“没纸”背后知识产权?;さ霓限?/h4>
上周,有两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新闻,对比起来看,像是个黑色幽默。上周末,首届中国知识产权?;じ卟懵厶吃诰┚傩校绾斡煤弥恫ū;ふ飧觥扒帧贝俳匆荡葱拢晌缁岣鹘绻刈⒌慕沟?。然而,此前,有媒体曝出工商总局商标局7个月未发出过一张商标注册证,理由是“没纸”。 一边是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の侍?,一边是有关部门的执行力却跟不上,凸显知识产权?;すぷ鞯霓限?。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
发布时间:2016.04.11 -
浅析商品名称的认定
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609573号“聖塔太雕”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争议商标 第759669号“太雕”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见下图)由绍兴县新围酿酒厂于1990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199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米酒、酒(饮料
发布时间:2016.03.11 -
浅析商品名称的认定
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609573号“聖塔太雕”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见下图)的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黄酒”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争议商标 第759669号“太雕”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见下图)由绍兴县新围酿酒厂于1990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1995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米酒、酒(饮料
发布时间:2016.03.11 -
十人生产销售假冒“高档洋酒”获刑
进入周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从周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洋酒后,通过便利店等途径进行销售。2020年9月起多名消费者发现端倪后报警。后公安机关查获该生产点,缴获相关作案工具,并将各被告人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倪某某等四人负责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赵某某三人负责通过便利店以及网络平台等渠道售卖涉案洋酒。被告人曾某
发布时间:2023.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