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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在先权利维度下的作品与角色名称保护的证明思路
商标是一种重要且特殊的知识产权,与著作权等其他民事权利处于同等地位。现有注册商标的数量浩如烟海难以统计,而每个商标的组成中通常都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标构成中含有其他在先作品或角色名称这一情况。 特别是对于广为公众所知的知名作品而言,因其自身带有的广泛关注度及巨大潜在商业利益而引发的商标抢注、恶意注册等侵权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妥善地
发布时间:2021.05.28 -
广告语作为商标的审查及审理标准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本质是在商标标志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之间建立固定联系。在商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和申请人会选择通过简短易记、朗朗上口的广告语形式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和营销,以增加品牌流传度和知名度。同时也会尝试将广告语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希望获得更好的保护。但在商标实务中,要想把广告语成功注册为商标核准使用并不容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发布时间:2021.09.02 -
“小天才”商标侵权纠纷案
“小天才”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粤0309民初14026号 二审案号:(2020)粤03民终15301号 裁判要旨 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人擅自改变其授权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使其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之间商品的来源或经营关系产生混淆的,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21.11.29 -
混淆可能性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的定位与判断
前言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通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与其提供者之间建立联系,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使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混淆可能性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重要判断依据。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系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便于叙述, 以下统称类似商品上的
发布时间:2021.12.10 -
“野格”商标积极维权, “野格哈古雷斯”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与“野格”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裁定第31027236号“野格哈古雷斯”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裁定有助于厘清和明确商标使用边界和禁区,加强?;?em>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提升公众知识产权?;ひ馐?。 近日,“德国‘野格’品牌”利口酒与“野格哈古雷斯”品牌利口酒在市场上同时出现和销售引发
发布时间:2021.11.19 -
施耐德电气与施耐德电梯“施耐德”商标侵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2.20 -
Snap就“Spectacles”商标起诉USPTO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一,美国加州一名联邦法官表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必须就其拒绝为Snap在AR眼镜上注册“Spectacles”联邦商标一事接受审判。 美国地方法官史蒂夫·金(Steve Kim)驳回了USPTO提出的认定该词不能获得商标?;さ那肭螅碛墒撬教岢龅南嗷ッ艿闹ぞ菔顾薹ㄔ谏笈星白鞒霾镁觥?Snap和USPTO的发言人没有立即回应对这一决定发表评论的
发布时间:2024.03.05 -
擅用“景德镇”侵害地理标志案
近年来,地理标志商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欢迎,但随之而来的“假冒”现象日益突出。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的景德镇陶瓷协会诉重庆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已经生效,该案涉及使用“景德镇”标识是否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认定。 案情介绍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第21类瓷器、瓷制茶具等商品上注册第1299950号“景德镇”图文证明商标。该商标曾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某超市经营的24家店
发布时间:2024.04.08 -
苹果对Vision Pro相关商标提起诉讼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近日,苹果公司已向美国弗吉尼亚州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拒绝批准其增强现实软件开发工具“现实作曲家(Reality Composer)”和“现实转换器(Reality Converter)”的商标注册申请。 苹果公司的增强现实技术是其新发布的Vision Pro头显设备的核心技术。上周五,苹果公司要求法院推翻USPTO的裁决,即这些短语
发布时间:2024.02.27 -
使用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司法认定
要旨:商标标志含有企业名称,在申请人名义与该企业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具有欺骗性而予以驳回。所谓实质性差异,指的是标志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域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的情形。当然,若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尤其是标志本身或者其显著识别部分仅由申请人企业名称构成,除非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标志的注册申请符合商业惯例,可以
发布时间: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