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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法理下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接侵权责任研究
在互联网时代,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已经以不可阻挡之势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于有人发出了“无电不商”、“无商不电”的感慨。在此大背景下,各种类型的电商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使得网络交易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气象。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电商平台蓬勃发展的同时,随之而来的各类涉及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也层出不穷。 一、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不侵权抗辩 所谓电商
发布时间:2020.08.13 -
弹幕网站AcFun因版权侵权被诉至法院
有限公司(下称华视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弹幕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应知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授权,将涉案作品置于涉案网站并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观看,而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屏蔽涉案作品的传播,为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华视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在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0.11.10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锂电池?;ば酒奔傻缏凡纪忌杓?em>侵权案
【裁判要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ざ韵笫俏葱心持值缱庸δ芏杂谠?、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对其独创性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推翻权利人的解释或者说明的,应当认定该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与被上诉人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12 -
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定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上诉人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一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朗辉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辉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予以阐释,首次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专利权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判断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一公司系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7年1月向
发布时间:2021.04.13 -
羽绒服“撞脸”,法院辨是非
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羽绒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波司登羽绒服被诉侵权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经公证购买产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波司登公司生产、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两款羽绒服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20.10.22 -
羽绒服“撞脸”,法院辨是非
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羽绒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波司登羽绒服被诉侵权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经公证购买产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波司登公司生产、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两款羽绒服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20.10.22 -
最高院开庭审理“火花塞”发明专利侵权及无效纠纷
“火花塞”是一种广泛用于内燃机点火系统重要元件,小小的“火花塞”为何引发了长达数年、赔偿数额高达500万的诉讼?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潍柴火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火炬公司)与日本特殊陶业株式会社(简称特殊陶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及侵权纠纷关联上诉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耿宝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蓉、黄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数年,为何
发布时间:2023.04.26 -
模仿他人商业标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调味品商行销售有部分上述产品,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权利的侵害,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遂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万元。 郑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芯莲花”商标注册,但其后被裁定宣告无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案外人注册的“美碗莲花”商标,亦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宣告无效,但在本案审理时处于另外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设计的“包装袋(某健康
发布时间:2023.05.17 -
未经许可“搬运”他人旅游攻略地图构成侵权案
整体图形效果、地理要素安排等方面具有独创性表达,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应当受著作权法?;さ淖髌贰:夏惩蹲史⒄褂邢薰疚淳砜?,在其管理、经营的网易号上发布涉案文章,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湖南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四川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8000元。 法官说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
广药集团诉加多宝公司侵犯“王老吉”注册商标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一审、二审阶段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审法院认定六加多宝公司构成侵害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权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首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六加多宝公司于2010年5月2日至2012年5月12日期间在凉茶商品上使用了涉案“王老吉"商标,故一审法院将上述期间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该结论具有事实依据。在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
发布时间: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