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横向协议
-
“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31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物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发布时间:2024.09.25 -
“消防检测”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二审判决书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盛华公司排除、限制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行业市场的价格竞争,签订并实施了垄断协议,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关于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盛华公司从事涉案垄断行为的认定合法有据,盛华公司本身对此也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不再予以进一步审查。 就本案争议的反垄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言,应当重点审查考量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系争反垄断行政处罚是否在反垄断法
发布时间:2024.09.25 -
国内首起游戏行业横向垄断协议管辖权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02 -
最高院知产法庭: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张仁勋系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的他人,因此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张仁勋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张仁勋作为本案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之一,其是否有权要求该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
发布时间:2021.05.10 -
梧州某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市监局、国家某某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罚类 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本案系梧州某某公司因反垄断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争议焦点围绕相关市场竞争关系认定、横向垄断协议达成与实施、罚款比例合法性展开,裁判要点如下: 一、关于某4公司(梧州某某公司、苏州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的竞争关系认定 某4公司作为国内仅有的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三家企业,其生产的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在需求替代性(用途基本相同、质量检测标准一致、销售渠道重合度高)、市场份额
发布时间: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