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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图形近似商标无效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21年1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一、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故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二、诉争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及设计手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
发布时间:2023.12.22 -
使用与商标形式不同而读音、含义相同的商业标志 被判侵权!
使用的商业标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存在商标侵权?不能仅从形式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商业标志与注册商标的字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本身所具有的含义相同,则两者同时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时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系“TAI QIAN MU HOU”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海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商业标志“图片”的工作照,上海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4.23 -
浙江宝芝林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宝芝林(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第18842480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告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犯浙江宝芝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浙江宝芝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注解 当下,粤港澳大湾区生产力要素的流动进一步加快,三地市场的融合程度日益加深。与此同时,港澳与内地权利人在湾区内外的商业标识冲突开始加剧,尤其是对于要素组合相似的标识,内地法院判决结果相反的情形并不鲜见,本案所涉“宝芝林”商标即为
发布时间:2025.06.03 -
被告全方位模仿、攀附原告荣耀商标,500万元赔偿获全额支持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14 -
商标权利人不能仅以标识近似阻止他人正当使用
裁判要旨 商标法所?;さ牟⒉皇枪钩?em>商标标识的文字、图形等元素本身,而是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联系,以及在真实使用意图指引下的实际使用行为。在先使用人虽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标识的知名度影响力系经在先使用人的使用、推广、宣传而获得,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不得仅以标识与注册商标构图近似为由阻止在先使用人对标识的正当使用。 案号 一审:(2022)豫01知民初921号 二审:(2022)豫知民终657号
发布时间:2024.06.12 -
同为“乐天”但并非近似商标
混淆、误认,损害乐天百货的商标权益,与上述两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乐天百货强调自其成立起即将“乐天”作为企业名称使用,被异议商标包含“乐天”字样,侵犯了乐天百货的在先字号权。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第3369482号“乐天LOTT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木、动物用化妆品等商品上,第3369462号“乐天”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假牙、牙科设备、奶瓶、吸奶器等商品上。 商
发布时间:2013.09.11 -
“安費諾Anfeinuo”一审被撤
4631411号“安費諾Anfeinuo”商标的注册申请(下称争议商标),2008年2月获准注册在第9类电开关、电线连接物等商品上。 据介绍,2010年5月,美国安费诺集团以争议商标与其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据悉,安费诺集团成立于1932年,1984年进驻中国。主营通讯和信息处理市场,包括有线电视、移动电话和数据通信和信息处理系统,航空航天和军事
发布时间:2013.09.11 -
两“骆驼”对簿公堂:“我们是单峰你们是双峰!”
南海和泉州两只“骆驼”的官司,昨日下午在佛山中院二审审理。原来,注册地址位于南海里水骆驼服饰,发现泉州琛宝公司在京东上开设骆驼专卖店,其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骆驼商标与他们的商标极其相似,于是骆驼服饰认为对方使用的商标构成侵权,并将其告上法院。而琛宝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是单峰骆驼,骆驼服饰的商标却是双峰骆驼,两者并不近似。 案情:两“骆驼”开火 京东受牵连 2015年5月,注册地址位于南海里水的
发布时间:2016.04.19 -
使用近似注册商标导致消费混淆可构成侵权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情形进行了细分,对于不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形的侵权判定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该条
发布时间:2014.04.14 -
异议商标“UP ZARA XDUDU'S KIDS”与引证商标“ZARA”等构成近似,不予核准注册申请
“I ZA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请求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UP ZARA XDUDU'S KIDS”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显著识别部分“ZARA”,且未产生足以区别于上述五件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与
发布时间: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