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标近似
-
遭遇在先近似商标,注册申请接连遭遇驳回
被驳 据了解,佳润集团于2014年9月提出该案诉争商标即第15449803“大泉山”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植物种子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8月作出驳回决定书,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佳润集团不服商标局上述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今年2月,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泉山 QUANSHAN SEED”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
发布时间:2016.10.26 -
“德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委审理期间,争议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北京华御美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德贝植牙”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并存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已申请注册多个他人已经投入使用的知名
发布时间:2017.08.22 -
星巴克提出的商标争议被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驳回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驳回了星巴克对一家日本乳制品制造商提出的商标争议。 2013年,森永乳业(株)(Morinaga Nyugyo Kabushiki Kaisha)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注册类别为涉及咖啡和乳制品的第29类和第30类。 该商标包括一个黑色的圆形标志,该标志的内上方是单词“McRainier”,内下方是词组“Espresso & Milk”。两个词组中间是一个白色线性圆形
发布时间:2017.12.08 -
北京美多味科贸公司侵犯“味多美”商标权 被罚221.15万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2017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简称“双打”)十大案例。其中,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在店外牌匾上使用的“美多味”字样与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味多美”整体上近似,被工商部门???21.15万元。 2017年4月12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接到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后,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北京美多味科贸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当事人北京
发布时间:2017.12.27 -
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廖记”商标权案
依法取得“廖记棒棒”等四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生产、销售的商品是棒棒鸡等家禽、肉类、卤菜、凉菜,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构成类似; 第一被告在店铺醒目位置使用的“廖记”文字,在店内装饰板、价格牌、菜品名称、价格标签、收银机显示屏及产品上“廖记棒棒鸡”或“廖记”字样,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发音相同、含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容易使消费者将第一被告、第二被告销售
发布时间:2018.05.09 -
“双沟珍宝坊君坊”商标能否成功注册?
“曾饮双沟酒,如今老不能,芳醇犹记忆,佳酿信堪称。”双沟是中国名酒之乡,古今文人墨客都为其留下了动人的诗篇。作为生产双沟白酒的知名企业,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欲将“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却遭质疑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君及图”平面商标构成近似,双沟酒业展开一场长达4年的权属追索。 近日,事件终于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第13039178号
发布时间:2018.03.23 -
称”HeyJuice”被侵权,和聚公司索赔500万
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不仅擅自将与和聚公司“HeyJuice”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且其所提供的商品-果蔬汁饮料,又与和聚公司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共存于市场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认为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为和聚公司“HeyJuice”品牌的系列产品。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和聚公司相似的商标,并以此谋取暴利,构成商标
发布时间:2018.04.11 -
“GREENWORKS”商标终无效
原标题: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如何平衡在先权益与市场秩序? 围绕着注册使用在农业机械、割草机、收割机等商品上的一件商标,同位于江苏省的两家企业产生了一场商标纠葛。 近日,双方纠纷终审有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宝时得公司)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江苏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博公司)的第11170455号“GREENWORKS”商标(下称诉争
发布时间:2019.03.13 -
如何判断图文组合商标与文字商标是否近似?
,该自然人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起诉、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诉讼程序,该自然人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支持,涉案“方正寒育”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案件评析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作为商标权利人提起异议、无效最常使用的相对理由,相关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为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 在权利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诉争商标为
发布时间:2019.03.27 -
判定商标近似关键在于是否造成公众混淆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5日,四川本色工坊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色工坊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19861860号“慕纯”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广州绿飘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绿飘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6761747号“纯慕”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 本色工坊公司不服上述决定,以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注销为由向原
发布时间:2019.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