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裁判摘要】 湖北三某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三某祥公司)因与湖北鑫某康化工有限公司(鑫某康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一案,诉至法院。三某祥公司主张鑫某康公司违反《购销合同》中“竞业条款”(限制其向三某祥公司下游客户交易),要求补偿管理费50万元。鑫某康公司辩称该条款无效且未违约。 法院认定:1.《购销合同》第八条“竞业条款”中“需方客户”等术语含义不明确,一审解释不当;2.该条款实质为分割湖北省枣阳市及
共计1页,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