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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中改编权侵权救济的法律适用
内容提要:著作权法所规定改编权侵权救济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均存在分歧。域外国家著作权法规定改编作品使用行为落入原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可资借鉴。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改编权?;し段вΦ苯鱿抻?em>改编行为,改编作品使用行为应当落入原作品著作权?;し段АH嗣穹ㄔ河Φ崩迩逯魅ǚㄋ娑?em>改编权的规范意旨,在著作权侵权救济中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裁判统一。 当前的著作权诉讼中,原作品改编权能否控制改编行为及改编
发布时间:2025.09.19 -
使用外观设计上的文字作品不属于对已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
,应当限于对作品思想、主题或属于公有领域内容的借鉴,而不得擅自使用对他人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擅自使用已有作品而进行的再创作行为,比如简单改变已有作品的文体表达方式,并对作品内容稍加置换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已有作品改编权的侵害。 案情介绍 2003年初,叶某某受托为筹建中的普陀山公司开发素食品取名并创作主题故事。后叶某某创作完成《观音饼来历》,并建议定名“观音饼”,经原普陀山全山方丈戒忍审阅后
发布时间:2017.02.23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尤*、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其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被告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原、被告双方依照1991年公布实施的我国《著作权法》以“补订”的方式订立协议,双方确认了原告享有电影剧本的著作权;确认了被告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系根据原告
发布时间:2018.01.03 -
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旧任重而道远
发布时间:2018.01.04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二审判决书
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信的委托代理人戴*、李*,上诉人中央芭蕾舞团的委托代理人尤*、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已审理终结。 梁信原审诉称: 1961年,上海天马电影制片厂根据我创作的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拍摄成同名电影并公映发行。1964年,中央芭蕾舞团将电影剧本改编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并公演。1993年6月,我与
发布时间:2018.01.03 -
中央芭蕾舞团《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透视
2015年5月18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梁信诉中央芭蕾舞团(下称“中芭”)演出舞剧《红色娘子军》(下称“《红》剧”)侵犯其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以下主要事项:一、中芭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改编权;二、双方在1993年签署的《协议书》性质不是梁信在诉状中所主张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三、中芭自2003年至今的《红》剧演出,没有侵犯梁信的著作权。这三项内容是梁信状告中芭的所谓事实和核心
发布时间:2018.01.03 -
“红色娘子军”著作权案民事裁定书
审诉讼中并未明确其表演权受到侵害,只提出了署名权和改编权的主张。而且,梁信在二审诉讼中也并未提出中央芭蕾舞团侵犯其获得报酬权的主张,二审判决直接判令中央芭蕾舞团向梁信支付表演其作品而未支付的报酬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4、对梁信主张的2003年至2010年期间的侵权事实,中央芭蕾舞团提出了时效抗辩,但原判决仍对此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本院经审查查明,梁信已于2017年1月28日去世
发布时间:2018.01.03 -
作品改编权?;さ睦分?/h4>
作者:李杨 法学博士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前言 改编权(right of adaptation)是一项重要的著作财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利用方式来看,作品的演绎形式包括改编、翻译、修订、摘选、节录以及对在先作品所作的任何能产生新作品的改造。就演绎作品的独创性而言,摘选体现在内容安排上,翻译体现在表现形式上,而改编
发布时间:2018.07.11 -
将“明星大侦探”改编成同人小说侵权案
,此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案涉节目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该小说改变了原告作品的表达形式,并融入了新的表达,构成改编权侵权。 因此,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并提出诉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小说网站、小说APP及小说微信小程序传播《明星大侦探:团宠助理太聪明》;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被告辩称 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 1、原告并非适格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24.12.27 -
北京首例网络电影被诉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未侵犯求无欲主张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求无欲的上诉请求。 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是网络电影是否属于电影作品,而这也是业界长期以来争议较多的话题。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网络电影属于电影作品范畴,既明确了此类作品的法律属性,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相关从业者要避免类似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相应条款进行明确约定。 网络电影被
发布时间: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