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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形象遭侵权?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h4>
基本案情 虚拟数字人甲、乙由原告聚某公司、原告元某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制作,其中原告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原告元某公司负责运营。虚拟数字人甲在各平台拥有超440万粉丝,曾获评2022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年度八大热点事件。二原告主张,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虚拟数字人甲形象首次发表于某短剧,虚拟数字人乙形象首次发表于某微博账号。被告某联合创作单位员工孙某某离职后,在被告西某公司运营的CG模型
发布时间:2025.08.20 -
起诉他人著作权侵权,却被法院查出原告可能也不是作者……
高某以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然而,其据以发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却被查出存在重大瑕疵,不仅未能提供其为涉案美术作品创作者的有力证据,法院还通过“版权AI智审”系统辅助查明网络上存在多件与该作品雷同的在先作品,且高某行为存在不合常理之处。日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华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张缺乏权利
发布时间:2025.08.15 -
涉“网盘”传播视听作品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北京)公司、上海某影视公司、深圳市某公司(统称为“某三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某三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春闺梦里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发现,由杭州某技术公司运营的“某云盘”平台存在大量用户上传该作品并生成分享链接传播的侵权行为,遂多次向该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要求其采取断开侵权链接、过滤拦截侵权内容
发布时间:2026.05.14 -
作品独创性理论的司法适用研究
内容摘要:独创性要求作品源自作者的独立创作且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从历史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继承了不同的法律传统,但从发展脉络来看,两大法系在独创性的司法适用上却已殊途同归。作为作品独创性内涵的创造性既不能从智力机械劳动中产生,也不能从智力技艺劳动中产生。如果作品的表达存在作者主观性的选择、分析和判断,从中可以辨别出属于作者个性的东西,即可认为该表达满足创造性要求。受作品自身性质
发布时间:2026.05.25 -
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节选自《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影视作品的思考》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尽管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在理论上可接受,也确实存在现实益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适合认定为影视作品吗?如果仅从法定形式要件来判断,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符合影视作品构成要件。即使是最常见的"三消类"游戏,玩家操作时的游戏画面也都是有动画、声音特效的连续
发布时间:2017.06.12 -
影视作品证明抄袭的必要条件
相似。而且《佩姬苏要出嫁》的电影剧本很早就在网络上全文发表过,甚至在2011年网络上还可以买到《佩姬苏要出嫁》这部片子。所以涉案文章是谨慎合理的,不是无端的猜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而本案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要证明影视文学作品侵权需要满足如下必要条件:接触+实质相似—公有领域内容=构成侵权。 条件一:接触 其实,影视文学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件并不鲜见。电影《阿凡达》热映之后,有关卡梅隆抄袭的质疑声
发布时间:2016.07.19 -
央视元宵节联欢晚会转播侵权案
央视的元宵节联欢晚会和春节联欢晚会一样精彩,因此其转播权也就具有了很高的价值。有价值的就有产生纠纷的可能,某公司由于未经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授权,转播了“2015年中央电视台元宵节联欢晚会”而被后者诉至法院。 以下判决原文摘自“(2015)海民(知)初字第24988号”判决书 判决原文: 本院认为,元宵晚会由若干文艺节目组成,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中央电视台作为元宵
发布时间:2017.02.13 -
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节选自《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影视作品的思考》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尽管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在理论上可接受,也确实存在现实益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适合认定为影视作品吗?如果仅从法定形式要件来判断,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符合影视作品构成要件。即使是最常见的"三消类"游戏,玩家操作时的游戏画面也都是有动画、声音特效的连续
发布时间:2017.06.12 -
全国首例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因认为自己的作品《诡案组》的网络电影的改编权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犯,《诡案组》作者、网络悬疑作家王某(笔名:求无欲)将中文在线、海润影业公司、爱奇艺起诉至法院。2017年5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有关网络电影涉嫌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案件。12月26日上午,东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认为小说网络电影改编权遭侵犯 作者索赔
发布时间:2017.12.28 -
海淀法院审理并宣判首例涉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4月18日,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本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全景客公司诉称 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
发布时间:2018.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