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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反复侵权被判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某娱乐公司系从事卡拉OK经营的公司。音集协曾以侵害视听作品著作权为由对某娱乐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娱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后,某娱乐公司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音集协请求法院判决某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决生效
发布时间:2024.04.07 -
潘某与义乌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浙 江 省 义 乌 市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782民初6598号 原告:潘*来。 被告:义乌市舜眸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潘*来为与被告义乌市舜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舜眸贸易有限公司经
发布时间:2024.06.06 -
柠萌影视与腾讯签订文学作品版权购买协议
柠萌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公告披露,与腾讯计算机(代表腾讯集团)签订了文学作品版权购买框架协议,旨在购买特定文学作品的版权,用于影视剧集的制作、推广及发行等。 该框架协议的交易期限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版权许可使用费将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因素经公平协商确定。2024年7月19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上限为4500万元,而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上限为5500万元
发布时间:2024.07.24 -
叶永青承认抄袭,赔偿500万并公开道歉
,因与克里斯蒂安*西尔万( Christian Silvain )著作权纠纷,已经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号(2024)京民终471号。终审法院维持原判,案号(2019)京73民初1376号,并判决我部分作品侵权。我尊重法院判定,我诚恳地接受批评,检讨教训,并向西尔万先生致以诚挚的道歉。 自2019年叶永青抄袭被揭露以来,叶永青始终否认抄袭。继2023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叶永青抄袭
发布时间:2025.01.24 -
国内首例认定实境互娱领域剽窃行为构成对戏剧作品的表演权侵权
引言 国内最早以诉讼方式对原创综合性实境互娱产品开展维权的案件之一,也是目前该行业针对剽窃行为维权的最高判赔金额案件,近日收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单一侵权门店线下剽窃三个主题作品共判赔111.6万元)。 本案自2019年11月启动调查取证,至2025年1月获得二审判决,历时五年有余;涉及侵权事实取证难、取证方式是否存在效力瑕疵、实质性相似比对工作量大、权利人在重庆而侵权行为地在贵阳但诉讼
发布时间:2025.02.17 -
卖“童年回忆”侵犯任天堂版权,商家被判赔20万!
个马力欧玩偶,内置的500款游戏中有16款游戏侵犯任天堂的著作权,销量为“1万+”。 任天堂起诉请求判令该数码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天堂创作的“马力欧兄弟”等游戏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综合了导演、编剧、美工、音乐等多种创作手段,其表现形式和创作过程均与电影高度相似,其整体画面可认定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视听作品,受法律?;?。在案的作品登记证书等
发布时间:2025.07.10 -
虚拟数字人形象遭侵权?法院:具有独创性的虚拟数字人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h4>
基本案情 虚拟数字人甲、乙由原告聚某公司、原告元某公司等四家单位联合制作,其中原告聚某公司为著作权人,原告元某公司负责运营。虚拟数字人甲在各平台拥有超440万粉丝,曾获评2022年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年度八大热点事件。二原告主张,虚拟数字人甲、乙形象构成美术作品,虚拟数字人甲形象首次发表于某短剧,虚拟数字人乙形象首次发表于某微博账号。被告某联合创作单位员工孙某某离职后,在被告西某公司运营的CG模型
发布时间:2025.08.20 -
起诉他人著作权侵权,却被法院查出原告可能也不是作者……
高某以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将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然而,其据以发起诉讼的权利基础却被查出存在重大瑕疵,不仅未能提供其为涉案美术作品创作者的有力证据,法院还通过“版权AI智审”系统辅助查明网络上存在多件与该作品雷同的在先作品,且高某行为存在不合常理之处。日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称龙华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高某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主张缺乏权利
发布时间:2025.08.15 -
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节选自《对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影视作品的思考》 (作者:曹丽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尽管将网络游戏认定为影视作品在理论上可接受,也确实存在现实益处,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考虑。 第一,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适合认定为影视作品吗?如果仅从法定形式要件来判断,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都符合影视作品构成要件。即使是最常见的"三消类"游戏,玩家操作时的游戏画面也都是有动画、声音特效的连续
发布时间:2017.06.12 -
影视作品证明抄袭的必要条件
相似。而且《佩姬苏要出嫁》的电影剧本很早就在网络上全文发表过,甚至在2011年网络上还可以买到《佩姬苏要出嫁》这部片子。所以涉案文章是谨慎合理的,不是无端的猜测。”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而本案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要证明影视文学作品侵权需要满足如下必要条件:接触+实质相似—公有领域内容=构成侵权。 条件一:接触 其实,影视文学作品被诉侵权的案件并不鲜见。电影《阿凡达》热映之后,有关卡梅隆抄袭的质疑声
发布时间:2016.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