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作品
-
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认定和?;?/h4>
摘 要 对于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应在遵循著作权署名推定原则基础上,充分考量该类作品在创作空间、创作规律等方面的特殊性,并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其形成、发展过程,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借鉴程度、是否体现作者个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し段?,以实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对于独创性程度较
发布时间:2023.10.18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ぶ械南胂蟆⒄嫦嘤胱呦?/h4>
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さ牡バ辛⒎ㄖ两裎闯鎏?,是由民间文学艺术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巨大反差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びΦ被毓榈剿椒ǖ目蚣苤?。问题的解决需要厘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后者是对前者的演绎作品,前者不需要采用设权模式加以?;ぃ笳咴蚩梢酝ü橙ǜ菀锔鎏宓姆绞郊だ笮醋骱屠?。对于演绎过程中的歪曲、篡改行为,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中
发布时间:2024.05.29 -
索尼音乐起诉南加州大学广告侵犯版权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Sony Music Entertainment)在美国纽约联邦法院对南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提起诉讼,指控该校未经许可在其推广体育项目的视频中...
发布时间:2025.03.14 -
表演原创舞蹈,合理借鉴还是侵权?
优美的音乐,配上演员长袖善舞的婀娜舞姿,一段原创舞蹈因登上“春晚”的舞台而广受关注。北京某艺术培训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开表演了这一原创舞蹈,且未标注编导、作曲者姓名,随后该表演视频又被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发布到互联网上,引发著作权纠纷。舞蹈作品的独创性如何?;??合理借鉴和侵权的边界又该如何从法律上予以界定?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被诉作品与原作品呈现出整体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已
发布时间:2025.05.19 -
人工智能技术对著作权法挑战的一些思考
续利用时也是大模型原样的呈现,那么此时可以将大模型看成一名枪手,使用者能否作为作者就值得商榷。 而将大模型只是作为一种工具,比如要求大模型生成一个幻灯片演示文件,在生成之前使用者提供了基本的文案,在生成之后对对生成内容进行了取舍,且作了大量的修改,此时,大模型只是起到了助手的作用。如果这个演示文件可以构成一个文字作品,其中既充分体现了大模型使用者的创作意图,也表达了其情感,在这种情况下,大模型使用者
发布时间:2025.05.21 -
萌娃变身“东方青苍”,你以为的“蹭IP”可能侵权!
热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某公司见状,在电视剧热播期间,未经授权便将电视剧的剧照、宣传海报、经典台词等用于社交媒体平台,并推出与电视剧同名的“苍兰诀”主题摄影服务套餐,向消费者提供与剧中角色相同或近似的服装、妆容、造型、道具、场景,用于拍摄电视剧同款照片。 图片源自当时商家的宣传海报 《苍兰诀》的联合出品方——北京爱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该剧著作权。该公司认为,被告明知电视剧作品知名度,仍不
发布时间:2025.07.14 -
离职后“老东家”仍用我的视频“伪直播”卖课?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互联网时代,企业利用员工肖像和姓名,特别是包含员工肖像等人格要素的职务作品进行商业宣传的情况屡见不鲜。员工离职后,原公司是否还能继续使用包含员工肖像和姓名的作品?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了职务作品著作权和人格权的关系,划分了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企业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的权利边界。 基本案情 原告曾是甲公司的手风琴主讲教师,从甲公司离职后,发现被告一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被告
发布时间:2025.07.18 -
“审美意义”是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吗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一条规定了美术作品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中,出现了“审美意义”字样,而在其他绝大多数作品类型中,并无类似要求(除了“建筑作品”)。那么,“审美意义”是否是美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就
发布时间:2016.03.11 -
“审美意义”是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吗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一条规定了美术作品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中,出现了“审美意义”字样,而在其他绝大多数作品类型中,并无类似要求(除了“建筑作品”)。那么,“审美意义”是否是美术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就
发布时间:2016.03.11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起诉新浪侵犯著作权
因认为新浪网侵权转载国际在线网站上的图文作品,原告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网站系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承担着重要的政治任务,发布的信息内容具有权威性和时效性,系中国最重要的新闻网站之一。国际在线网站与被告经营的新浪网曾有合作,双方协议约定,新浪网仅可有条件的
发布时间: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