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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桥公司诉宽城京峰公司侵害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案一审判决书
:谷英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宪伟,系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杨滨,系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海桥公司)与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顺达公司)、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城京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海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金梅、徐新明,被告
发布时间:2019.01.23 -
SMC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倪天才,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律师。 再审申请人SMC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乐清市中气气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气公司)、倪天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7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SMC株式会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国、张玥
发布时间:2019.05.13 -
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筑牢“防疫”堡垒,压实工作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每个国人。在疫情面前,回避没有出路,战胜疫情,责任不能缺席。为确保疫情防控和提质增效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下称医药生物发明审查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局党组工作要求,认真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审查工作,真正把关心关爱干部职工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专利审查“提质增效”攻坚战奠定基础。 凝心聚力,抗击
发布时间:2020.04.28 -
与在原单位所参与的技术研发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属认定
作者 | 顾正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参与过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支持、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方案的修改等工作,其以在原单位工作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特殊技术信息、技术缺陷、技术改进需求等内容为基础申请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单位所有
发布时间:2020.05.28 -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雅宝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尊,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雅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京73行初66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发布时间:2021.03.23 -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4日。汪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总经理,2013年12月离职。张某于2008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3年8月离职。赵某于2011年起就职于A公司,职务为技术员,2014年3月离职。2011年7月,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推拉式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之一为汪某。 R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
发布时间:2023.05.31 -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争议案
01 案情简介 陈某系上海A公司的员工,任技术经理职务,上海A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福建A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订借调协议,约定陈某借调至福建A公司工作。 陈某在福建A公司负责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设计、选型等工作,其中包括专利申请事务,经手大量福建A公司关于燃气发电产品的技术文件。陈某于2019年5月从上海A公司离职,离职后两个月即申请了多项以陈某为发明人、北京B公司为专利
发布时间:2023.06.14 -
专利律师解答:职务发明人诉请支付专利实施许可报酬
问题咨询: 你好,公司将专利实施普通许可与其他公司,合同备案了。合同有写明转让金额,但其他公司实际资金支付30%与公司,作为专利职务发明人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专利实施许可金额的50%, 这样有效吗,还是只能要求已支付金额的50%。 北京专利律师解答: 您好! 首先,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发布时间:2025.12.31 -
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身份该如何认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的(2025)粤73知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5年10月2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被上诉人林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婧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
发布时间:2026.01.22 -
实际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主体属于 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不同主体分别提供的多个部件组合形成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作出认定,改判认定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并积极主导、决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最终形成的被诉侵权人承担制造者责任。 烟台某制冷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潍坊某食品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由荣成某冷冻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故向
发布时间:2025.08.21




